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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三友

原告
顏雲櫻
被告
周亮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乙案,業經本院判決管轄錯誤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46號判決在卷可查,則依前項說明,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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