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 原告
- 顏雲櫻
- 被告
- 周亮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乙案,業經本院判決管轄錯誤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46號判決在卷可查,則依前項說明,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爰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