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不想上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 告 謝季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分(107 年度智簡字第30號),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遲至108 年3 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