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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

原告
不想上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告
謝季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分(107 年度智簡字第30號),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遲至108 年3 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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