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不想上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星宇
- 訴訟代理人
- 夏宗漢
- 被告
- 謝季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分(107 年度智簡字第30號),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遲至108 年3 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