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旭
- 被告
- 張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張聖賢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在本件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