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新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蜜 被 告 何慶雄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