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2號聲 請 人 吳武松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8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吳武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暫行發還予聲請人,並負保管之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起訴而繫屬本院,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為聲請人所有,前因靠行關係登記於易立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易立公司),並於107年1月12日起改登記在福群交通有限公司(下稱福群公司)依靠行關係而管理。上開車輛於本案查獲後即扣押迄今,依實務見解多不宣告沒入。又車輛若長期未定期保養維護及發動駕駛,將喪失或嚴重減損其效能,形同廢鐵,請准予暫行發還聲請人保管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被告吳武松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尚在審理中,而依起訴書所載:吳武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原靠行於易立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易立公司,負責人簡智建,於107年1月12日改靠行於群福交通有限公司),易立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均登記為易立公司之清除車輛等情、起訴書附表三扣案物清單(見起訴書第24、154頁),另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車輛行照及靠行服務 契約書等件,堪信聲請人為前揭車輛實際所有人,原靠行登記於易立交通有限公司,並於107年1月12日起改靠行登記在福群交通有限公司。又扣案之上開車輛,乃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工具,固有留存必要,惟審酌相關案情及扣押物之性質,得暫行發還聲請人,並由其負保管之責。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