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中柱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楊水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中柱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中柱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共2 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持槍射擊告訴人黃冠智、李榮文2 人之後,均有立即逃離現場隱匿行蹤之舉,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上開所犯,其中殺人未遂2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得以預見將來合併之刑期非輕,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 年9 月4 日、11月4 日及109 年1 月4 日、3 月4 日、5 月4 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殺人未遂、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罪,犯嫌重大。雖本案業於109 年5 月1 日審理終結,並於109 年6 月19日宣判,惟尚未定讞,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除持槍射擊告訴人2 人涉犯2 個殺人未遂罪外,其另因強盜等罪經追加起訴在案(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4 號),以上所犯各罪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則以前開罪刑之重,被告恐有不再到庭接受審判或甚至規避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致使法院審判、執行之目的無法達成,本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依被告本件所犯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9 年7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