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號
108年度訴字第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學良
具 保 人 王許玉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167、7233、8067、8635、8719、8807、8898、9037、9168、9171、9698、10466、10477、10660、10778、11016、11338、11371、11372、11379、1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許玉盞於民國107年8月21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及107年8月25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學良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交保新臺幣(下同)2 萬元,並由祖母王許玉盞分別於107年8月21日及同年月25日先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學良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附卷可稽(107年度偵字第8898號卷第13、19頁,107年度偵字第9037號卷第13、19頁)。然被告王學良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事由未到庭,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王許玉盞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事由未到庭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等在卷可考。又被告王學良於110年3月31日另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末查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