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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怡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晏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修正前)、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雖已修正延長為20日,並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生效施行,然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即已屆滿(詳見下述),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2條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並無適用修正後新法之餘地】。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正本製作完成後即向上訴人送達,於109年1月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準此,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日之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至109年1月13日屆滿(109年1月12日為假日,故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09年1月13日),上訴人遲至109年1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21日橋檢榮棟109上5字第1099002531號函檢附之上訴書之本院收狀章戳為佐,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上訴當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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