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定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南英律師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陳昱潔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鍾韻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補充原起訴書之附表內容,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7 月1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