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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箐謝濰仲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偉杰
選任辯護人
郭小如律師

      蔡涵如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749、9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偉杰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吳偉杰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仍先於民國107 年5 月初某日,在位於高雄市橋頭區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下稱本院) 旁空地某處,以新臺幣(下同)8 萬3,0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賴董」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00 公克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後非法持有之。嗣吳偉杰除將其所購入部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供己施用外,竟另萌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將其前開所購得部分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藏放在其推由不知情之其友人蔡○○所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D1房之租屋處內,其餘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則隨身攜帶,並以其所有藏放在上開租屋處內之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電子磅秤及夾鏈袋等物供其秤量、分裝前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再利用其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蘋果廠牌IPHONE銀色手機1 支( 含SIM 卡1 枚,IMEI:000000000000000 ,下稱銀色IPHONE手機) 及其內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不特定人聯繫交易第三級毒品事宜;吳偉杰進而於同年5 月16日下午7 時許,前往上開租屋處攜帶部分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外出,準備伺機出售以營利。嗣於同年5 月16日下午7 時2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221 號搜索票前往吳偉杰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之際,先在上開租屋處樓下,於吳偉杰身上扣得其所有甫自上開租屋處內取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各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如附表編號7、7-1所示之其中毒品咖啡包50包,以及其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手機1支;再於上開租屋處內,經警當場扣得吳偉杰所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6所示)、如附表編號7、7-1所示之其餘毒品咖啡包50包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包裝其所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殘渣大包裝袋3只等物,以及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電子磅秤3臺及夾鏈袋6包等物;另於同日下午9時10分許,經徵得吳偉杰之同意後,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另經警於吳偉杰所駕駛停放在上開租屋處1樓前某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登記名義人為吳偉杰之母蕭○○,前經員警扣押後業經檢察官發還蕭○○領回)、上開租屋處之桌子抽屜內及前開住處等處,分別扣得其所有而與本案犯罪無關之如附表編號12至21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言詞及書面陳述等各項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業經被告吳偉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 見訴字卷一第113 頁) ,復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復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其他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又以之作為本案論罪之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則依前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地點,向綽號「賴董」之成年男子購入重量100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如附表編號7、7-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0 包後,即將其所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放置在其上開租屋處內,嗣其於107 年5 月16日下午7 時許,甫自上開租屋處內取出部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外出之際,為警於該租屋處樓下查獲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並辯稱:伊購買扣案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都是要供己施用,伊將愷他命再分裝成小包也是要供自己施用,因為伊每天都要施用5至10公克愷他命,100公克愷他命大概10至15天就會施用完畢,咖啡包部分則每日約要施用5至10包,後改稱伊每月約要施用30、40包咖啡包云云(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7714482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6、12頁;偵字第474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4頁;訴字卷一第175頁)。經查:

一、被告於107 年5 月初某日,以其所持用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手機內所搭載之Facetime通訊軟體與綽號「賴董」之男子聯繫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價金、數量等事宜後,在本院旁空地某處,向綽號「賴董」之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及扣案之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 包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7 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先在上開租屋處樓下查獲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查獲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其中毒品咖啡包50包及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手機1 支,以及在其所駕駛停放在該處樓下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現金共85萬8 千元、蘋果廠牌IPHONE型號黑色手機1 支( 下稱黑色IPHONE手機) 、遠傳電信SIM 卡1 張及該車後座暗倉遙控器1 個等物;而警方隨後在上開租屋處內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其餘毒品咖啡包50包及如附表編號6 、8 至10、12、14、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殘渣大包裝袋3個、電子磅秤3 臺、夾鏈袋6 包、毒梅片2 片、毒品研磨器1 組等物;嗣後警方再於同日下午9 時許,前往被告位於上開住處,經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5 、1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研磨盤1 組等物,以及被告所持有扣案之銀色IPHONE手機內有被告所稱之綽號「賴董」之男子的Facetime通訊軟體帳號Rv16888 之聯絡資訊等事實,此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在卷(見警一卷第4 至14頁;偵一卷第23至25、208 、209 頁;聲羈卷第11至14頁;訴字卷一第109 至111 頁) ,復有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221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下稱三民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各4 份、被告107 年5 月16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本案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22張、扣案毒品之三民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初步檢驗照片6 份、上開租屋處查獲現場照片5 張在卷可稽( 見警一卷第16至20、22至24、26至28、30至32、34、40、47至66頁;警二卷第89、90頁) ,並有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白色粉末6 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 鑑定,其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 ,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經送請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下稱中和紀念醫院) 各抽取其中10包、3 包予以鑑定,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及其餘90包總毛重均詳如附表編號7、7-1 所示) 一節,有凱旋醫院107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076 、540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中和紀念醫院108 年3 月25日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咖啡包秤重毛重資料各1 份在卷可按( 見偵一卷第177 至179 、181 至189 頁;訴字卷一第125 、127 、129 、131 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二、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觀以被告雖供述伊每日需施用愷他命約5 至10公克,咖啡包部分則每日約5至10包,後改稱伊每月約要施用30、40包咖啡包云云,則果若被告前開所供述其每日所需施用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數量為真,則以被告自107年5月初購入100公克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100包後,直至其於同年月16日為警查獲時,至少已有半月之久,依據其所述每日所需施用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數量計算,可認被告所持有剩餘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數量應所剩不多,方屬合理;然參諸被告本案遭員警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經檢驗鑑定結果合計檢驗前總淨重已達94.492公克、純質淨重達56.072公克、純度約76.55%至56.77%不等一節,已有前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以及另被告遭查扣之毒品咖啡包之數量則已達100包等事實;而與被告所自承其於107年5月初,購入愷他命100公克及毒品咖啡包100包一節,兩者相較,顯見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之愷他命數量,僅較其購入愷他命之重量減少5公克餘,而毒品咖啡包部分則全然並無減少之情形,甚為明確;則被告前開所辯其每日所需施用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數量,是否真實,要非無疑,可見應屬其事後臨訟杜撰之詞,委無可採甚明;綜此而論,足徵認被告辯稱本案遭查扣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均係供伊自己施用云云,是否屬實,顯有可疑,甚無可採,至為明確。

㈡本院認被告主觀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將其所購入而持有之扣案毒品咖啡包,以及將其所購入而持有之扣案愷他命予以秤重、分裝後,伺機轉售不特定人以牟利: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所定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係指行為人初非以營利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起意出售所持有之毒品以營利,迄未著手賣出者而言。而所謂意圖,乃犯罪構成之主觀違法要素,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販賣之意圖,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亦即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

⒉觀之被告業已自承其於購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後,自行以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等物予以秤量、分裝等情( 見警卷第6 頁;聲羈卷第11頁) ;而觀諸遭員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6 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檢驗前淨重共94.492公克、純質淨重達56.072公克、純度約76.55%至56.77%不等,有如前述;而觀之為警在被告身上及上開租屋處所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之愷他命5 包(其中1 包檢驗前淨重達80.354公克,其餘4 包係各別分裝在夾鏈袋內,除其中1 包為檢驗前淨重為0.044 公克外,其餘3 包檢驗前淨重各為4.363 公克、3.078 公克、4.586 公克),以及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等大量毒品;另外在被告上開租屋處桌子抽屜內,查扣電子磅秤3 臺、空夾鏈袋6 包及研磨器具等物,已有前揭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及毒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而上開電子磅秤及夾鏈袋等物,分別係供被告秤量、分裝其所持有之愷他命等情,已據被告陳明甚詳,亦如上述。是依本案查獲經過及被告前開所為供述以觀,被告購入愷他命100公克及100包毒品咖啡包後,除藏放在上開租屋處外,復以其所持有置於上開租屋處內之扣案電子磅秤予以秤重,再自行以扣案之夾鏈袋分裝後,其復攜帶分裝後之愷他命及數量非少之毒品咖啡包外出,並進而警當場查獲等事實,已堪認定;而衡以毒品為政府嚴格查緝之管制物品,且均屬價高量微之物,被告屢屢將粉末狀毒品秤重、分裝至不同夾鏈袋內,過程中已造成一定數量毒品消耗,復將分裝完畢、顯逾當次施用數量之愷他命攜帶外出,無端增加遭員警查緝之風險,在在與一般單純毒品施用者行徑有異;苟被告確無擬販賣牟利之意,則於購入後施用時再逐一取用即可,殊無必要大費周章先將之分裝為重量不等之小包裝,更無必要一併將已達其所購買半數數量(50包)之毒品咖啡包隨身攜帶外出,徒增施用之不便;由此益徵被告將前述愷他命予以分裝之際,以及將數量非少毒品咖啡包一併攜帶外出時,已有萌生販賣之意圖,甚屬明確;再者,毒品之價格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或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與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風險評估等因素不同,而無一定之市價,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衡情政府為杜絕毒品危害人民而再三宣導,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當無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重大風險,取得毒品後仍按同一價量轉售之理;惟本案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自始即係基於營利販賣之故意而販入前開第三級毒品,應認被告購入愷他命100公克及數量達100包毒品咖包後,其於分裝愷他命之際,以及隨身攜帶半數達50包毒品咖啡包外出,主觀上確有擬供販賣以賺取差價營利之意圖,甚屬明確。

3.至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其檢驗結果確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代謝後陽性反應一情,此有被告之三民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107 年6 月5 日第KH/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卷可按(見警一卷第46頁;警二卷第72頁) ;基此,固可認定被告本身亦有施用愷他命之惡習,是以,被告購入扣案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初,尚難認必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惟其在購入後將愷他命予以分裝,且進而於107 年5 月16日一併將其分裝後之愷他命及數量50包之毒品咖啡包隨身攜帶外出,則顯然其有另萌生擬販售營利之意。

㈢雖被告辯稱伊每日都要施用愷他命5 至10公克,扣案愷他命約10餘日就會施用完畢云云,然扣案之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6餘公克乙節,業如前述,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06年公布之Critic al review of Ketamine文獻指出,靜脈注射單一劑量高於每公斤11.3毫克之愷他命,可能會致死,另依據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一書第11版記述,1名34歲女性受害者口服300毫克愷他命後致死;另1名年輕男性以靜脈注射施打750毫克後致死;另有3名成人則因為藥物濫用,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900至1,000毫克後致死之案例等節,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108年4月11日FDA管字第1089010425號函1份附卷足參(見訴字卷一第145、146頁);由此可見一般人如以注射方式施用愷他命如超過至少達1公克(1公克=1,000毫克),即有致命之可能性;而被告所供述其每日所需施用之愷他命重量5至10公克,加以每日施用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5至10包乙情,顯已達前述愷他命施用之最低致死劑量10倍以上無訛;從而,可見被告殊無可能每日施用如此數量之愷他命,甚而加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可能;綜此而論,堪認被告前述辯解,顯與前揭客觀科學事證相悖,實無可採。況且,被告前揭辯稱其每日所需施用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數量一節,業據本院審認後,已屬毫無可採之處,業於前述甚詳;由此益見被告前開辯詞,無足採信,甚為明確。

㈣至被告之辯護人稱被告係以施用K 菸之方式施用愷他命,故其所施用愷他命並不會全部進入體內,故被告每日施用5 至10公克數量,並不違於常理云云( 見訴字卷二第151 頁) ;然參之被告本案遭查獲之地點,除扣得愷他命研磨盤或研磨器具之工具,並未查扣任何可供以捲菸方式包裝或混合愷他命之工具,甚而未在被告身上查獲任何K 菸之相關物品之事實,此有前揭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足徵辯護人前開所述被告施用愷他命之方式一節,是否屬實,要非無疑,尚無可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況被告有無施用毒品與其有無販賣毒品,兩者間並無絕對相斥之關係,實務上行為人施用毒品兼及販賣之情,亦非罕見,且為法院辦理毒品案件所為常見案例事實;準此,實無從單純以被告本身有施用愷他命為由,即能遽論其主觀上無另萌生販賣以營利之意圖之可能,自不待言。

㈤另經本院勘驗被告經查扣之手機2 支,其勘驗內容顯示:「⒈扣案之銀色IPHONE手機所搭載「FaceTime」通訊軟體內,除有卷附之備忘錄截圖外,尚有與該備忘截圖所記載人名如「威志」、「皮卡丘」、「嫂子」跟「趴趴」等人之聯絡人資料,該支手機通訊紀錄有與「威志」、「皮卡丘」、「皮皮」、「小安」、「趴趴」等人之通聯紀錄,其電話簿之聯絡人資料亦有「小安」、「皮卡丘」、「皮皮」、「威志」、「趴趴」、「嫂子」、「十文」等人之聯絡資訊,而上開人名之通聯紀錄及聯絡資訊與前述備忘錄截圖所顯示相關名稱記載部分均為相符。

⒉該支手機「備忘錄」內僅有1則備忘錄,其內記載「皮卡丘30000、2018年5月16日趴40000」等內容,記載時間為107年5月16日上午3:28,詳細記載內容詳如偵一卷第105頁所附備忘錄。

⒊另外該支手機內「照片」檔案,有偵一卷第107 頁所附Facetime軟體視訊截圖2 張,該張照片圖檔儲存時間為107年5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等節,此有本院108 年4 月15日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等件附卷可考( 見訴字卷一第177 、179 、、181 、193 至307 頁) 。而觀之上開備忘錄截圖除記載人名外,其後均記載不同數字,且依前開備忘錄所記載人名,與被告所持有該支手機內聯絡人資料所載部分聯絡人資料多數大致一致之情狀,並佐以前開備忘錄圖檔記載時間( 107 年5 月9 日) 與被告為警查獲本案時間僅差距1 周,甚至前開備忘錄資料係為被告查獲當日凌晨3 時許甫儲存在該支手機內等節,可見該等備忘錄所記載人名之人,應係被告持用該支手機與之連絡之相關人等,且其就該等人名後述記載數字資料距被告查獲時間相當接近;則衡之一般客觀常情判斷,被告對該備忘錄資料所載該等人名為何人,及該等備忘錄資料所記載事項為何,豈有諉稱毫不知情之理及可能;由此益見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忘記該等備忘錄資料所記載人名及其後數字為何意云云( 見偵一卷第24頁) ,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要無可採。再者,觀之卷附備忘錄截圖資料記載人名代號、暱稱及簡單數字等方式,核與法院辦理毒品案件時常見販毒者紀錄其與購毒者間有關販毒交易記錄,大多以暱稱或代號及簡單數字等隱晦方式予以紀錄毒品交易之內容及過程等事實極為類似;由此可見被告辯稱該等備忘錄資料係紀錄友人積欠其債務或辯稱忘記該等備忘錄資料係記載何意云云,核屬事後脫免罪詞之詞至明,委無足採。

㈥另觀之被告為警查獲藏放大量毒品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租屋處,該租屋處內除僅有床鋪及書桌、電視、冰箱等家具及家電外,並無任何可供個人休息使用之隨身物品如棉被、枕頭或盥洗用具,甚而連冰箱、電視機等電器用品均未接上電源插座,反而僅有被告所持有之大量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夾鏈袋、電子磅秤等物藏放在上開租屋處之桌子抽屜內等節,已有前開該出租處查獲照片可資為考( 見警一卷第89、91頁) ;則果若被告於警詢中辯稱因其原本住處遙遠,而須另行租屋以便其作為休息、抽菸使用( 見警一卷第7 頁) 之情為真者,衡以一般常理上開租屋處內豈有未放置任何可供個人休息使用之物品或器具之理及可能;況且被告之戶籍住處乃位於高雄市梓官區赤崁附近,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與上開租屋處位於楠梓區後昌路附近,兩者地點實際上相距並非甚遠,復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上開租屋處距其前開住處距離約10公里,駕車路程時間約10分鐘左右一節(見警二卷第18頁) 可資佐證;從而以觀,實難認被告有何須大費周章、甚而需花費每月租金5,000 元之代價,另行租用路程僅有10公里、車程僅需10分鐘之地點,而僅供其作為個人暫時休息或抽菸使用之必要;被告此舉殊難想像,亦與一般客觀常理有違甚明;況觀以上開租屋處內僅供被告藏放大量毒品使用,且被告為警查獲時,甫自上開租屋處內取出大量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外出之情狀,可見被告購入大量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行為,顯非僅單純供己施用,而顯具有販賣之意圖,要甚明確。

三、綜上所述,被告持有量大質純價高之愷他命及數量非微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並以電子磅秤及夾鏈袋等工具,將其所持有之愷他命以預先秤重、分裝後,與數量非少之毒品咖啡包一併隨身攜帶外出之行為,顯係供其販賣之意圖,至為灼然。然依本案現存案卷證據資料,固難認定被告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販入大量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惟依其購得大量愷他命及數量非微之毒品咖啡包後,將其所購入之愷他命予以秤重、分裝後,與大量毒品咖啡包一併隨身攜帶外出之行為,顯已足以認為被告應係基於供販賣之意圖,而予以分裝成不同重量之愷他命,連同隨身攜帶數量非微之毒品咖啡包,以利其作為販賣不特定人之用。綜此各節,足認被告前開所辯各節,核屬犯後脫免罪責之詞,俱無可採。

四、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係以6 萬元價格向綽號「賴董」之男子購買100 公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100 包,伊之前說價格是8 萬3 千元是伊記錯云云( 見訴字卷一第109 頁) ;然觀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歷次供述,均明確供陳愷他命100 公克價格是6 萬元,另以2 萬3 千元購買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00 包等語( 見警一卷第10、11頁) ;況參以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曾向綽號「賴董」之人購買過3 次毒品,第1 次交易是以1 萬元價格購買20公克愷他命;第2 次是以1 萬5 千元價格購買30公克愷他命乙節( 見警一卷第10、11頁、偵一卷第24頁) ,可見被告向綽號「賴董」之人購買愷他命之價格依購入時間而有高低不一之情形,此亦為法院辦理毒品案件所常見;故被告事後改稱其所購買扣案毒品之價格,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復未提出實際以佐其說,故為本院所不採認;況且被告購買毒品價格之高低,亦無礙本院就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另公訴意旨認被告購入扣案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除藏放在上開租屋處外,另藏放在其上開位於高雄市梓官區之住處一節,然依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購得本案查獲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就全部放在上開租屋處內等語( 見訴字卷一第109 頁) ;再者,依據本案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可見員警在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時,僅扣得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愷他命1 包,毛重僅有1 公克,並無查獲其他毒品或毒品咖啡包;而以被告將其所持有之扣案愷他命秤量、分裝後,除供己施用外,尚有隨身攜帶以供其販賣之用等事實,業據本院審認如前;從而,員警在被告上開住處內所查扣之該包毛重僅為1 公克之愷他命,不能排除僅係被告將購入之愷他命分裝後,再將之隨身攜帶至他處以作為其施用或販賣之用之可能;尚難僅以員警有在其上開住處查扣該包愷他命,即遽認被告有將其所購得而持有之部分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等物藏放在其上開住處之事實;準此,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本院僅得認定被告將其所購入而持有之扣案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等物係藏放在上開租屋處內之事實,一併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應洵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先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逾純質淨重20公克,進而基於販賣之意圖而持有,並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中,更易其持有之目的,屬實質上一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本身即染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習,應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難以戒除,竟於其購得大量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後,僅因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竟無視法律禁令,轉為販賣之意圖,而將其所購入之大量愷他命以電子磅秤、夾鏈袋等物分別秤重、分裝後,將分裝後之小包裝愷他命及數量非微之毒品咖啡包隨身攜帶,伺機欲轉售不特定人以牟利,恐助長毒品氾濫,亦足以衍生其他犯罪,所為甚屬可議;兼衡以其於犯罪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全未見悔改之意;復考量被告本案遭查獲愷他命重量已達94餘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微,且毒品純度非低,如經流入市面,可預期將毒害大量民眾;惟審以被告所持有大量毒品已遭警方查扣在案,其所犯罪所生危害幸未再予擴大;並參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持有毒品數量、所犯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情況為小康及其自陳目前無業(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白色粉末6 包及如附表編號7 、7-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 包,經檢驗後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或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及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7-1 所示) 等節,有如前述,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俱屬違禁物;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6只,及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phedrone成分之小惡魔彩色咖啡包裝袋等物,其內分別含有極微之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而無法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識耗損之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等物,既均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之,併此敘明。至公訴意旨認該等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尚屬有誤,併此敘明。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大包裝袋3 只,均係供被告包裝其所購得之扣案愷他命所用之物,以防止毒品外漏一節,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 見警一卷第6 、7 頁;聲羈卷第11頁;訴字卷二第43頁) ,可見該等殘渣袋應均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該等殘渣袋3 只,因被告涉犯施用第三級毒品案件,原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分沒入而移送至該局辦理銷毀沒入程序中,然經本院函請該局應移送至本院扣押後,業經本院辦理入庫扣押在案等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8 年3 月2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0857000 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7 年6 月5 日第KH/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 年4 月19日高市警刑偵字第10832441000 號函及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三民第二分局108 年4 月25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1188200 號函暨所檢附上開殘渣袋之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考( 見訴字卷一第147 至157 、319 、353 頁;訴字卷二第11至13頁);又該等殘渣袋內應均含有少許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無從將之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俱併予宣告沒收之。至起訴意旨漏未記載此部分殘渣袋,且漏未聲請宣告沒收一節,應予補充,附予述明。

㈡次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已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電子磅秤3 臺及夾鏈袋6 包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分係供其持以秤量、分裝其所購入之愷他命所用之物一節,業經被告陳明在卷,前已述及,由此可見該等物品應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銀色IPHONE手機1 支,係供被告聯絡綽號「賴董」之男子購入本案遭查扣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所用之工具,已據被告陳述在卷,亦如上述;從而,可認該支手機應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毒品研磨器具各1 組( 起訴書附表漏載其中1 組研磨器具,應予補充) ,雖均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一再陳明該等研磨器具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等語( 警一卷第6 、9 頁;訴字卷一第110 頁) ;而被告確有施用愷他命之事實,已有前揭被告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故不能排除此等物品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且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公訴意旨認該等研磨器具係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尚無所憑,一併敘明。

⒋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至20所示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且均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尚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公訴意旨亦認該等物品均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容有誤會,一併敘明。

⒌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 部,於偵查中即已據檢察官發還車主蕭○○領回,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又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庸從為沒收之諭知,亦予述明。

㈢末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毒梅片共2 顆,均經送請檢驗,其結果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 一節,有凱旋醫院107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0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存卷可參( 見偵一卷第189 頁) ,故可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俱屬違禁物;然被告業已供明該等毒梅片為其向藥頭購買毒品時,由藥頭一併贈送予其試用等情( 見偵一卷第207 頁;訴字卷一第110 頁) ;又依現存案卷事證,亦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有基於販賣之意圖而販賣該等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梅片之事實或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再者,依起訴書附表並未將該等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梅片列入被告本案犯罪之起訴範圍;從而,本案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亦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鑑定結果     │   扣押地點   │    備      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                    │命成分(純度約70.1│昌路885 巷25號│7年7月16日高市凱醫│
│    │                    │8 %,檢驗前總純質│前            │驗字第54076號濫 用│
│    │                    │淨重約為零點零叁壹│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公克,檢驗前為淨重│              │                  │
│    │                    │零點零肆肆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為零點零貳│              │                  │
│    │                    │壹公克)          │              │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6.5│昌路885 巷25號│                  │
│    │                    │5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為叁點叁肆零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肆│              │                  │
│    │                    │點叁陸叁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肆點叁叁肆│              │                  │
│    │                    │公克)            │              │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1.3│昌路885 巷25號│                  │
│    │                    │2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約叁點零柒捌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肆點│              │                  │
│    │                    │叁壹陸公克、檢驗後│              │                  │
│    │                    │淨重肆點貳捌捌公克│              │                  │
│    │                    │)                │              │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74.2│昌路885 巷25號│                  │
│    │                    │8 %,檢驗前總純質│前            │                  │
│    │                    │淨重為叁點肆零陸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肆│              │                  │
│    │                    │點伍捌陸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肆點伍叁零│              │                  │
│    │                    │克)              │              │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梓官區赤│                  │
│    │                    │命成分(純度約72.4│崁北路64巷69號│                  │
│    │                    │0 %,檢驗前總純質│              │                  │
│    │                    │淨重為零點陸零零公│              │                  │
│    │                    │克,檢驗前淨重為零│              │                  │
│    │                    │點捌貳玖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為零點柒玖陸│              │                  │
│    │                    │公克)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命成分(純度約56.7│昌路885 巷8號2│                  │
│    │                    │7 %,檢驗前總純質│樓D1房        │                  │
│    │                    │淨重為肆拾伍點陸壹│              │                  │
│    │                    │柒,檢驗前淨重為捌│              │                  │
│    │                    │拾點叁伍肆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為捌拾點叁│              │                  │
│    │                    │壹肆公克)        │              │                  │
├──┼──────────┼─────────┼───────┼─────────┤
│ 7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其中伍拾包於高│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Mephedrone成分之毒│西泮、Mephedrone、│雄市楠梓區後昌│7 年7 月16日高市凱│
│    │品咖啡包拾包( 各含小│第五級毒品咖啡因成│路885 巷25號前│醫驗字第54077 號濫│
│    │惡魔彩色咖啡包裝袋壹│分(含小惡魔彩色咖│扣押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包,抽驗其中拾包檢驗│啡包裝袋壹只,檢驗│其餘伍拾包於高│書。              │
│    │)                   │前淨重為拾點零玖捌│雄市楠梓區後昌│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為│路885 巷8 號2 │                  │
│    │                    │捌點玖伍叁公克)  │樓D1房扣押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玖點玖柒肆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捌點│              │                  │
│    │                    │捌陸零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成│              │                  │
│    │                    │分(含小惡魔彩色咖│              │                  │
│    │                    │啡裝袋壹只,檢驗前│              │                  │
│    │                    │淨重為拾點零玖叁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為捌│              │                  │
│    │                    │扁捌捌肆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零貳壹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捌點│              │                  │
│    │                    │玖玖叁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伍捌叁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陸肆叁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含│              │                  │
│    │                    │小惡魔彩色咖啡包裝│              │                  │
│    │                    │袋壹只,檢驗前淨重│              │                  │
│    │                    │為拾點肆叁叁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叁│              │                  │
│    │                    │貳柒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貳捌陸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叁肆捌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叁陸貳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貳捌柒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壹叁伍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貳玖貳公克)      │              │                  │
│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Mephedrone、│              │                  │
│    │                    │第五級毒品咖啡因、│              │                  │
│    │                    │Theobromine 成分(│              │                  │
│    │                    │含小惡魔彩色咖啡包│              │                  │
│    │                    │裝袋壹只,檢驗前淨│              │                  │
│    │                    │重為拾點壹肆捌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玖點│              │                  │
│    │                    │壹肆貳公克)      │              │                  │
├──┼──────────┼─────────┤              ├─────────┤
│7-1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    │、Mephedrone成分之毒│西泮、、Mephedrone│              │和紀念醫院108年3月│
│    │品咖啡包玖拾包( 各含│成分、抽驗其中叁包│              │25日第00000-00至10│
│    │小惡魔彩色咖啡包裝袋│,檢驗結果如下:  │              │803-20號檢驗報告3 │
│    │壹包,檢驗前總毛重為│①驗前淨重為拾點伍│              │份、高雄醫學大學附│
│    │壹仟零拾柒點肆零公克│  叁柒公克,驗後淨│              │設中和紀念醫院咖啡│
│    │)                  │  重為拾點伍壹叁公│              │包秤重毛重資料。  │
│    │                    │  克。            │              │                  │
│    │                    │②驗前淨重為拾點肆│              │                  │
│    │                    │  伍叁公克,驗後淨│              │                  │
│    │                    │  重為拾點肆貳捌公│              │                  │
│    │                    │  克。            │              │                  │
│    │                    │③驗前淨重為拾點叁│              │                  │
│    │                    │  叁貳公克,驗後淨│              │                  │
│    │                    │  重為拾點叁零陸公│              │                  │
│    │                    │  克。            │              │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起訴書漏載,且經本│
│    │大包裝袋叁只        │                  │昌路885 巷8號2│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
│    │                    │                  │樓D1房        │察局移送本院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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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電子磅秤叁臺        │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                  │昌路885 巷8號2│                  │
│    │                    │                  │樓D1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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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空)夾鏈袋陸包      │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                  │
│    │                    │                  │昌路885 巷8號2│                  │
│    │                    │                  │樓D1房        │                  │
├──┼──────────┼─────────┼───────┼─────────┤
│ 11 │蘋果廠牌IPHONE型號銀│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                  │
│    │色手機壹支(含門號○│                  │昌路885 巷25號│                  │
│    │○○○○○○○○○號│                  │前            │                  │
│    │之SIM 卡壹枚,IMEI:│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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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毒品研磨器具(含研磨│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盤及研磨卡片)壹組  │                  │昌路885 巷8號2│有關,無庸宣告沒收│
│    │                    │                  │樓D1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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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研磨│無                │高雄市梓官區赤│起訴書漏未記載,並│
│    │盤壹組              │                  │崁北路64巷69號│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局移送本院扣押,查│
│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                    │                  │              │關,無庸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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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高雄市楠梓區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之毒梅片壹片( 含包裝│西泮成分(含包裝壹│昌路885 巷8號2│7 年7 月16日高市凱│
│    │袋壹只)             │只,梅片壹顆取半顆│樓D1房        │醫驗字第54077 號濫│
│    │                    │檢驗,檢驗前淨重為│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壹點零陸柒公克、檢│              │書;起訴書漏未記載│
│    │                    │驗後淨重為零點肆捌│              │,查無證據證明與本│
│    │                    │伍公克)          │              │案有關,無庸宣告沒│
├──┼──────────┼─────────┼───────┤收                │
│ 15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高雄市楠梓區後│                  │
│    │成分之毒梅片壹片( 含│西泮成分(含包裝袋│昌路885巷8號2 │                  │
│    │包裝袋壹只)         │壹只,梅片壹顆取半│樓D1房        │                  │
│    │                    │顆檢驗,檢驗前淨重│              │                  │
│    │                    │為壹點零貳陸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叁│              │                  │
│    │                    │玖陸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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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蘋果廠牌IPHONE型號黑│無                │車牌號碼000-00│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色手機壹支(含門號00│                  │08號自用小客車│有關,無庸宣告沒收│
│    │00000000號之SIM 卡1 │                  │內(停放於高雄│                  │
│    │枚、IMEI :000000000│                  │市楠梓區後昌路│                  │
│    │000000 )           │                  │885 巷25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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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現金新臺幣捌拾伍萬捌│無                │同上。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仟元( 壹仟元現鈔858 │                  │              │,查無證據證明與本│
│    │張)                 │                  │              │案有關,無庸宣告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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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無                │同上。        │同上。            │
│    │用小客車副駕駛後座之│                  │              │                  │
│    │暗倉遙控器壹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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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遠傳電信SIM 卡壹張(│無                │同上。        │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序號:00000000000000│                  │              │有關,無庸宣告沒收│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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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房屋租賃契約書(高雄│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起訴書漏未記載,查│
│    │市楠梓區後昌路885巷8│                  │昌路885 巷8號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    │號2樓D1房)壹本     │                  │樓D1房        │關,無庸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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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無                │高雄市楠梓區後│業經檢察官發還登記│
│    │用小客車壹部(附鑰匙│                  │昌路885 巷25號│名義人即被告之母蕭│
│    │壹副)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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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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