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許進添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王瑞雪 被 告 黃信章 被 告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婉蓁 被 告 莊博宇 被 告 許瑞文 被 告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智建 被 告 謝鈞有 被 告 億大造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乃萍 被 告 王俊勝 被 告 鳳仁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金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