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許嘉升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周明道 金泰緯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嘉升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被告周明道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