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 原告
- 許嘉升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 被告
- 周明道
- 被告
- 金泰緯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哲儒
- 被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彥
- 被告
-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許嘉升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被告周明道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