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吳武松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邱鴻全 被 告 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