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林宏駿
- 被告
- 王美琪
- 被告
-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永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43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43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