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 原 告
- 味橋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潘俊銘
- 被 告
- 陳又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嗣改分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嗣改分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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