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宏通信有限公司、李國達、陳憲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全宏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達 訴訟代理人 陳美朱 被 告 陳憲宗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228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