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明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明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為憑。綜上,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8年8月8日 │本院108年 │109年1月31日│同左 │109年3月4日 │ │ │級毒品 │ │ │度審訴字第│ │ │ │ │ │ │ │ │1036號 │ │ │ │ │ │ │ │ │ │ │ │ │ ├─┼────┼───────┼──────┼─────┼──────┼─────┼──────┤ │2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5月, │108年8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1千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