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陳育民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被告
- 謝世英
- 選任辯護人
-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42號、108年度偵字第1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民、謝世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