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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右萱姚怡菁李怡靜

原告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真富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被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駿彥律師
被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0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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