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周佑倫、黄筠雅、林新益
- 法定代理人李瑞敏
- 原告林國華、林秀貞
- 被告劉瑾瑞、華祥通運有限公司法人、鑫敏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林國華 林秀貞 被 告 劉瑾瑞 華祥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敏 被 告 鑫敏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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