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豐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定有明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58號、6906號被告蔡豐名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58號、第6906號為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記事本、編號16所示手機,均係被告所有,前者係作為被告在「公教人員保險部現金給付案件辦理進度查詢」網頁以身分證字號查詢獲悉公教人員姓名後加以紀錄之用;後者係作為其透過該手機以網路連結上開網頁進行查詢之用,業據其於106年12月5日接受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上開記事本、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堪認係被告所有供實施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係在證人即電玩業者柯登 和之員工朱玉婷位於屏東縣住處所扣得,為證人朱玉婷所有,用以與被告傳送、接收簡訊之手機,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勘驗報告及證人朱玉婷於106年1月23日接受廉政官詢問之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自非被告所有之物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手機、文件、存 摺、名片等物品,係在被告女友徐秀婷位在苗栗縣頭份市住處所扣得,亦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雖有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手機2支, 惟據被告於106年12月5日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供稱:其用以接收、回覆南部電玩業者查詢賭客基本資料簡訊所使用之門號及手機均已丟掉等語,難認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手機2支即 係被告與電玩業者聯絡所用手機,其餘扣案物亦無證據顯示與被告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犯行有何關連,故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物品,均不得予以沒收,此部分之聲請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 │ 1 │G-PLUS手機(無SIM卡、含電源線)1支 │ ├──┼──────────────────────┤ │ 2 │頭份市公園三街房屋租賃契約6張 │ ├──┼──────────────────────┤ │ 3 │MOTOROLA黑色手機(含SIM卡、電源線)1支 │ ├──┼──────────────────────┤ │ 4 │NOKIA黑色手機(含電源線)1支 │ ├──┼──────────────────────┤ │ 5 │手寫筆記本1本 │ ├──┼──────────────────────┤ │ 6 │頭份市公園三街稅籍資料13張 │ ├──┼──────────────────────┤ │ 7 │徐秀婷中國信託存摺1本 │ ├──┼──────────────────────┤ │ 8 │徐秀婷土地銀行存摺1本 │ ├──┼──────────────────────┤ │ 9 │金沙娛樂城寄分卡11張 │ ├──┼──────────────────────┤ │10 │IPHONE手機空盒1個 │ ├──┼──────────────────────┤ │11 │頭份市公園三街買賣契約1本 │ ├──┼──────────────────────┤ │12 │土銀代收款項證明聯10張 │ ├──┼──────────────────────┤ │13 │土銀取款憑條2張 │ ├──┼──────────────────────┤ │14 │金沙娛樂城總經理蔡豐名名片1張 │ ├──┼──────────────────────┤ │15 │記事本1冊 │ ├──┼──────────────────────┤ │16 │IPHONE 6S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