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3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3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芊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4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龔芊卉於民國109 年1月8日15時25分許,駕駛AZT-8270號自用自用小貨車,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誠加油站內,欲駛離加油島而於關閉車輛左前車門之際,本應注意開啟或關閉車門時,須確認安全無虞後再開啟或關閉車門,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關閉車門。適有加油站員工葉秀娟將手指放置在左前車門處,因而遭車門夾傷,致葉秀娟受有右食指夾傷合併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秀娟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