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林宏駿 被 告 王美琪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43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