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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4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智簡字第37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文中明知PETREE喵星球全自動貓砂機圖片共7 張(下稱系爭圖片) 係告訴人新寵兒寵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寵兒公司) 所享有著作權之美術及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間某日,使用網際網路搜得系爭圖片後,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該等圖片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下載儲存而重製之,並進而將系爭圖片刊登於其在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設帳號「wenchunglin1990 」之購物網頁上充作商品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並論以想像競合犯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原以被告涉犯前揭罪嫌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惟該等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於109 年7 月31日在本院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嗣後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09 年8 月6 日),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參(智簡卷第17至18頁反面),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亞文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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