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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簡祥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尚霖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盧柏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873號、108年度偵字第9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尚霖、盧柏嘉被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尚霖、盧柏嘉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豆」之成年男子及其餘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並約定由李尚霖擔任上游車手,負責指揮、收取並轉交下游車手提領款項,盧柏嘉則擔任下游車手,負責實際持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騙而存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後,李尚霖獲取每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盧柏嘉獲取每日3,000元或每日提領金額之百分之3做為報酬,並將剩餘款項依指示交付予集團內上游車手。詎李尚霖、盧柏嘉竟與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詐騙時間(李尚霖、盧柏嘉所涉如附表編號一、三部分另為判決),以各編號所示之手法向各編號所示之謝幸汝等3人實施詐欺行為,致謝幸汝等3人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各編號所示帳戶;許洺瑝、盧柏嘉再依指示於各編號所示之領款時間前往領款地點,接續提領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得手後,再將提領之各該款項交予李尚霖上繳詐欺集團成員,李尚霖、盧柏嘉並因此分別取得合計約10,000元、3,000元之報酬。嗣因謝幸汝等3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尚霖、盧柏嘉所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行,另經台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708號等案號提起公訴,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25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判處有罪等情,有前開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佐(院審訴卷第241至274頁)。

三、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李尚霖、盧柏嘉所涉上開同一犯行,再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9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存卷足佐(院審訴卷第7頁),顯係對已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揆諸首開說明,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被告領款時地、金額(新臺幣│領款總金│
│    │        │      │                  │間、金額(新│            │        │)                        │額(新臺│
│    │        │      │                  │臺幣)      │            │        │                          │幣)    │
├──┼────┼───┼─────────┼──────┼──────┼────┼─────────────┼────┤
│一  │107年11 │謝幸汝│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7年11月15 │系爭聯邦銀行│盧柏嘉、│107年11月15日13時44分許, │30,000元│
│    │月12日16│(已提│於左列時間以電話與│日13時33分許│帳戶        │李尚霖  │在址設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21│        │
│    │時許    │告)  │被害人聯繫,佯稱為│,匯款30,000│            │        │7號高雄農會各提領20,000元 │        │
│    │        │      │其朋友林世美,需錢│元。        │            │        │、10,000元。              │        │
│    │        │      │孔急要向其借款云云│            │            │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        │      │戶。              │            │            │        │                          │        │
├──┼────┼───┼─────────┼──────┼──────┼────┼─────────────┼────┤
│二  │107年11 │林柏州│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7年11月22 │系爭台新銀行│盧柏嘉、│107年11月22日19時14分許, │69,000元│
│(即│月22日18│(起訴│於左列時間打電話給│日19時11分許│帳戶        │李尚霖  │在址設臺南市西區西門路二段│        │
│起訴│時35分許│書誤載│被害人,佯稱其係購│,匯款49,985│            │        │389號台新銀行提領50,000元 │        │
│書附│        │為林柏│物網站人員,因有重│元、同日19時│            │        │。                        │        │
│表編│        │舟,應│複下單錯誤,被害人│15分許,匯款│            │        │                          │        │
│號6 │        │予更正│會被重複扣款,需依│18,985元。  │            │        │                          │        │
│部分│        │)(已│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            │            │        ├─────────────┤        │
│)  │        │提告)│除設定云云,致被害│            │            │        │107年11月22日19時18分許, │        │
│    │        │      │人陷於錯誤,而於右│            │            │        │在址設臺南市西區西門路二段│        │
│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366號普濟郵局(起訴書誤載 │        │
│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為普「齊」郵局,應予更正。│        │
│    │        │      │                  │            │            │        │)提領19,000元。          │        │
├──┼────┼───┼─────────┼──────┼──────┼────┼─────────────┼────┤
│三  │107年11 │欒芷芸│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7年11月22 │系爭台新銀行│盧柏嘉、│107年11月22日21時54至55分 │60,000元│
│    │月22日19│(已提│於左列時間打電話給│日21時46分許│帳戶        │李尚霖  │許,在址設高雄市湖內區中山│        │
│    │時57分許│告)  │被害人,佯稱其係購│,匯款30,000│            │        │路一段227號華泰銀行各提領 │        │
│    │        │      │物網站人員,因作業│元、同日21時│            │        │20,000元、20,000元、20,000│        │
│    │        │      │疏失而多簽數筆訂單│53分許,匯款│            │        │元。                      │        │
│    │        │      │,被害人會被多扣款│30,000元。  │            │        │                          │        │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        │      │機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