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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宗揚黃右萱徐右家

原   告
味橋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俊銘
被   告
陳又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嗣改分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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