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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箐姚怡菁黃右萱

原告
可若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梓芳
原告
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梓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被告
朱光祥

      鐘俊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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