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76號原 告 可若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梓芳 原 告 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梓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賴爵豪律師 被 告 朱光祥 鐘俊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