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麟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瑞麟係「元鈺電器行」之負責人,平日負責冷氣機之維護與安裝業務,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至31日,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崴公司)進行該公司之冷氣機安裝工程時,本應注意安裝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需插到底、將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需接地,避免電阻過大、漏電、短路而引發火災,以確保其所安裝冷氣機之使用安全,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施工時未將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亦未將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未接地,導致其安裝在海崴公司2 樓會客室內之冷氣機於108 年7 月4 日9 時29分許,因電器因素而起火燃燒,火勢蔓延導致海崴公司辦公室內部物品、裝潢、牆壁及天花板均受火熱不等程度之燒損,並延燒波及李先茹所經營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真富有限公司」( 下稱真富公司,建物所有人: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頓公司) ,及侯惠芬所經營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台羽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台羽公司) ,造成上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失火燒燬,致生公共危險。嗣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接獲報案後,於同日9 時36分許抵達現場撲滅火勢,並進行火災勘查鑑定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派頓公司、真富公司、台羽公司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許瑞麟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卷第208 至209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6 年12月28日至31日在海崴公司進行冷氣機安裝工程,施工時未將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未接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犯行,辯稱:伊安裝時有將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並反拉確定其緊密性,且因使用絕緣快速接頭故無需再以絕緣膠帶絕緣,裝機完成時沒有感電情形故無需施作接地,伊對本案火災之發生無過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元鈺電器行」之負責人,負責冷氣機之維護與安裝業務,其於上開時、地進行冷氣機安裝工程,施工時未將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未接地,嗣由其安裝在海崴公司2 樓會客室內之冷氣機於108 年7 月4 日9 時29分許,因電器因素起火燃燒,火勢蔓延導致海崴公司辦公室內部物品、裝潢、牆壁及天花板均受火熱不等程度之燒損,並延燒波及真富公司、派頓公司及台羽公司,造成上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失火燒燬,致生公共危險等情,業經證人即海崴公司負責人林旭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冷氣製造商即旗遠公司實際負責人宋正明、旗遠公司課長呂振賢、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股長王永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 至5 頁,他卷第77至81頁、第99至103 頁、第115 至117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8 年8 月7 日高市消防調字第10833360200 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包含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調查筆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現場平面圖與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及影片光碟等)、冒出火花之照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7至241 頁,偵一卷第341 頁),復有火場電線熔痕證物扣案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易卷第91至92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被告於安裝冷氣機時是否有將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乙節,經證人呂振賢於消防局談話筆錄中證稱:公司指派我於108 年7 月8 日上午至海崴公司瞭解冷氣機起火燃燒原因,經拆下2 樓2 臺未被波及燃燒之冷氣機,發現冷氣機室內機連接外機的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沒有插到底,使用上會產生電阻過大,會有電線走火之慮,同年月26日下午2 時火災調查科再次前往現場勘查1 樓所安裝之冷氣施作情形,我有在場,勘查結果是1 樓所安裝之4 臺冷氣機安裝施作方式均與上述2 樓之冷氣機施作方式相同,即冷氣機室內機連接外機的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沒有插到底等語(見警卷第129 至131 頁)。且證人王永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因呂振賢告知我,他看到冷氣機接頭只有插進去,沒有做包覆,且部分接頭沒有插到底,我請海崴公司保留現場並聯絡相關人員共同會勘,被告也在場,我們有拆現場其他沒有發生火災的冷氣,發現被告安裝方式都一樣,確實當中有未插到底的接頭等語(見他卷第101 頁,易卷第186 至191 頁)。且現場冷氣機之快速接頭,明顯可見有未插到底之情形,有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3 頁)。又證人宋正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此種接頭若有插到底,縱使沒有以絕緣膠帶包覆,也不會隨著時間經過自然鬆脫等語(見易卷第180 頁),被告亦陳稱上開快速接頭安裝位置並非一般使用人會碰觸到之處(見易卷第87至88頁),足認證人呂振賢及王永坪於現場勘查之冷氣機控制線,確實有部分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未插到底,且均為被告安裝完成時之情形,並非因時間經過或使用人碰觸拉扯而鬆脫。至被告辯稱其有將接頭插到底,上開現場照片所拍攝的接頭是有一些蜘蛛網比較髒,感覺像有縫隙云云,與證人之證述及現場照片顯不相符,自難憑採。 ㈢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且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需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導線之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現名稱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經查: ⒈證人王永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安裝冷氣雖使用快速接頭,但公接頭要壓扁、牢固後插進去母接頭,因此公接頭變扁的、母接頭是圓的,相接之後即便插到底仍有縫隙,可以看得到裡面的銅線,所以必須要以絕緣膠帶包覆,以免接觸到可燃物而燃燒,且曾有案件是因為沒有接地而發生漏電引發火災;本案依目擊者即海崴公司員工王芝穎所述,開啟冷氣後有碎冰及滴水現象,故研判本案發生火災應係冷氣結霜結冰融化滴下來,因控制線安裝在冷氣下方,接頭處未用絕緣膠帶包覆,且部分未插到底,水滴滲入接頭產生短路的狀況,倘若被告有將快速接頭插到底、使用絕緣膠帶包覆並做接地,縱使水滴下來應該不會發生短路、冒煙起火的狀況等語(見他一卷第99至103 頁,易卷第186 至194 頁)。 ⒉且證人宋正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公司提供給被告安裝的冷氣機都有經過檢驗合格,連接線我們沒有說絕緣,說明書也沒有說是絕緣接頭,這種接頭只是用於壓接固定電線並接上去,還是會有裸露,並沒有絕緣的效果,冷氣出廠時母接頭是已安裝好的,施工人員用公接頭把電線壓接好塞進去母接頭,必須再纏繞絕緣膠布;本案冷氣是安裝貼在牆壁上,如果滴水沿著裝潢木板滲進去連接處,或是冷氣後面水槽太多水滿出來到連接處,而連接處沒有絕緣,就有可能引發火災;我們公司在產品上貼「裝機完成時如有感電情形請務必施作接地」的貼紙,用意是提醒,其實都要接地,如有感電更要注意接地,沒有接地會觸電甚至會引發火災等語(見他卷第77至81頁,易卷第172 至183 頁)。 ⒊互核證人前開證述,可見安裝冷氣時,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需插到底,且因絕緣快速接頭連接處仍有裸露及縫隙,需將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亦需接地,以符合上開法規並避免電阻過大、漏電、短路而引發火災,而被告自承從事家電冷氣安裝已32年餘(見警卷第125 頁,易卷第219 頁),依其經驗及智識能力,理應注意及此,且依被告安裝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將快速接頭插到底、以絕緣膠帶絕緣,並施作接地,其安裝行為顯有過失。且本案冷氣機起火處係被告所安裝冷氣室內機右下方,對照其他由被告以相同方式安裝之冷氣室內機接頭處位置相近,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7 頁、第233 頁),參以證人前開證述,足認本案確因被告有上述安裝不當之過失,致冷氣滴水時,水滴滲入接頭而引發火災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尚無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75 條第3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此次修正係將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罰金刑「3 百元以下罰金」,調整為「9 千元以下罰金」,惟上開條文原「3 百元以下罰金」,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結果並無輕重之差異,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逕予適用新法,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建築物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建築物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築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建築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 條、第174 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失火之結果,係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損及建築物主要構造或喪失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且依火勢延燒情形觀之,其波及範圍甚廣,倘未即時撲滅,恐將危及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或造成人員傷亡之危險,顯已致生公共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不以所燒燬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至海崴公司安裝冷氣,因上開過失,而肇致本案火災發生,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公共安全之危害及他人財產上之損失,所生危害非輕,惟本案係因被告疏失所致,尚非惡意為之,再考量其到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頸部肌張力不全在家休養,靠家人協助維生,與父母同住,家庭狀況普通等經濟生活狀況(見易卷第209 至210 頁),並提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佐(見易卷第233 頁),及被告未能坦認過失,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侃穎、林世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芷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燒燬之物品 │ ├──┼────────────────────────┤ │ 1 │海崴公司室內1樓挑高鐵皮屋頂靠近2樓挑高鐵皮隔間牆│ │ │側與該挑高隔間牆天花板上方側均受燒變色,煙燻積碳│ │ │,牆面及兩側儲放貨品呈輕微煙燻現象,室內走道天花│ │ │板、牆面呈煙燻積碳現象,2 樓走道天花板燒失,牆面│ │ │隔間板局部燒失或受燒碳化變色,董事長辦公室天花板│ │ │呈局部燒失,大部分碳化及煙燻積碳現象,辦公設備呈│ │ │表面煙燻積碳現象,總經理辦公室天花板、牆面燒失及│ │ │碳化,辦公設備呈表面燒熔及煙燻積碳現象,會計辦公│ │ │室天花板、牆面及辦公設備燒痕呈由上而下受燒痕跡,│ │ │茶水間天花板、牆面及設備愈靠近天花板側燒痕愈顯嚴│ │ │重,男女廁所天花板、牆面及設備呈愈靠近天花板側,│ │ │表面煙燻積碳現象愈顯嚴重,會客室天花板、牆面、行│ │ │政櫃台及家具家電設備燒燬,石膏隔間牆板材剝落,殘│ │ │留角材,西側牆面上半部天花板燒失,屋頂燒痕嚴重,│ │ │其與隔壁(22號)隔間板材上端有剝落現象,角材彎曲│ │ │變形,金屬呈氧化物析出現象,該處呈較嚴重燒痕,該│ │ │處冷氣機室內機嚴重燒燬,殘剩金屬背掛板,背掛板嚴│ │ │重氧化,於該處呈「V」型燒痕。 │ ├──┼────────────────────────┤ │ 2 │真富公司2 樓「倉儲室2 」天花板及牆面輕微煙燻積碳│ │ │,儲放之藥品外包裝紙箱呈局部輕微煙燻積碳,2 樓走│ │ │道天花板輕鋼架燒燬掉落地面,木質隔板牆面表面受熱│ │ │局部變色及煙燻積碳,2 樓「倉儲室1 」天花板、牆面│ │ │受燒碳化變色,儲放之藥品外包裝紙箱呈局部輕微煙燻│ │ │積碳。 │ ├──┼────────────────────────┤ │ 3 │台羽公司室內1 樓東南側天花板輕鋼架局部塌陷,廠區│ │ │天花板及牆面部分輕微煙燻,機械設備工具、成品半成│ │ │品呈表面煙燻積碳及水損現象,2 樓廠區天花板、牆面│ │ │局部煙燻積碳、機械設備工具、成品半成品部分表面燒│ │ │熔及煙燻積碳,休息區之家具呈表面煙燻積碳現象,夾│ │ │層後側牆面受燒彎曲變形變色,2 樓夾層與鄰戶(26號│ │ │)之間的隔間牆燒失,鐵皮屋頂與牆面鋼材角架受燒彎│ │ │曲變形變色,儲放之包裝紙箱及雜物燒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