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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黃逸寧

  • 被告
    呂雅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雅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OPPO手機壹支、現金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6行「 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輸入印有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後」、第16行「140元」後補充「(其中80元為商 品售價,60元為運費)」;證據欄補充「被告呂雅惠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另刑事法律中之販賣罪,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販賣營利為目的,販入有關物品,即可認為著手販賣行為。惟買方倘係基於刑事偵查之蒐證目的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員警雖為蒐證之目的,而佯裝買家向被告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仿冒GUCCI商標之耳環各1副,惟員警既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自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遂行為加以處罰,故被告此部分所為,仍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自108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16日16時許為警查獲 時止,多次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其以網路拍賣方式販賣仿冒商品,於警詢時自陳已售出耳環約50副,獲利新臺幣(下同)5千元,經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721件,數量非寡,惟犯後坦承犯 行,已與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已依和解內容分別給付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2萬元、埃爾 梅斯國際5萬元、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完畢,有上開告訴人所提刑事陳報㈠狀1份及和解契約書3份在卷可憑,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填補;然迄未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該公司所受損害,至於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則未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或向被告求償,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網拍,每月營業額約2、3千元,獲利不足1千元,已婚,與丈 夫及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OPP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侵害商標權 商品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現金3千元(含員警為蒐證而給 付之80元),均為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1本,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 所使用之物,然存摺為登載交易紀錄之用,除供本案犯行使用外,亦可作為個人日常交易使用,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尚非密切,且該帳戶既為被告所合法申設,縱將扣案之存摺予以沒收,被告仍得再向行申請重新製發,就犯罪之預防亦無顯著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權商品,已售出耳環約50副,獲利5千 元,業據其於警詢時供陳在卷,其中犯罪所得2千元雖未扣 案,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依和解內容給付上開告訴人合計10萬元完畢,均如前述,如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再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葉玉芬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 │3件 │ │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476件 │含警方購入之1副 │ │ │ │ │(2件) │ ├──┼──────────────┼─────┼────────┤ │3 │仿冒MICHAEL KORS商標圖樣之耳│6件 │ │ │ │環 │ │ │ ├──┼──────────────┼─────┼────────┤ │4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16件 │ │ ├──┼──────────────┼─────┼────────┤ │5 │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6 │仿冒LV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7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耳環 │20件 │ │ ├──┼──────────────┼─────┼────────┤ │8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耳環 │18件 │含警方購入之1副 │ │ │ │ │(2件) │ ├──┼──────────────┼─────┼────────┤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 │104件 │ │ │ │匙圈 │ │ │ ├──┼──────────────┼─────┼────────┤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耳 │48件 │ │ │ │環 │ │ │ ├──┼──────────────┼─────┼────────┤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 │7件 │ │ │ │飾 │ │ │ ├──┼──────────────┼─────┼────────┤ │12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3件 │ │ ├──┼──────────────┼─────┼────────┤ │13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耳環 │4件 │ │ └──┴──────────────┴─────┴────────┘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172號被 告 呂雅惠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雅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等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1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住處, 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社群網站,在粉絲專頁「魅力部屋」,以網路直播販售之方式,供不特定之網友於直播時段下標選購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並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供得標網友匯付價金。嗣經警於108年3月24日上網蒐證,向該賣場以新臺幣(下同)140元下標購買CHANEL、GUCCI耳環各1副,經匯款至上開甲帳戶,取得該等商品後,送經鑑定 確認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乃於108年5月16日16時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OPPO手機1支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所得現金3,000元,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雅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網路直播擷取畫面、警方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方購入上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之搜證照片、警方匯款之轉帳資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寄貨資料、上開甲帳戶開戶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鑑定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出具之鑑定報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鑑定人吳娜媚(Mina NG)出具之鑑 定報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搜索現場照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呂雅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扣案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1支、現金3000元,為被告犯罪所用、所得之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警方於搜索現場查扣之有HELLO KITTY商標之 公仔157件、雙子星商標公仔27件、大耳狗商標公仔5件、美樂蒂商標公仔14件等公仔,被告亦有販售,惟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公仔為其個人收藏,並未販售等語,而警方查證亦未發現被告有販售公仔之情形,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1月30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60564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檢 察 官 呂 建 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 湘 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1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第00000000號 │各種編織刺繡美│ │ │ │份有限公司 │ │術品、花邊、掛│ │ │ │ │ │軸、緞帶花、裝│ │ │ │ │ │飾亮片、領帶夾│ │ │ │ │ │、髮夾、袖扣等│ │ │ │ ├───────┼───────┤ │ │ │ │第00000000號 │人造珠寶及人造│ │ │ │ │ │珠寶所鑲製之戒│ │ │ │ │ │指、手鍊、項鍊│ │ │ │ │ │、胸針、耳環、│ │ │ │ │ │耳環夾 │ ├──┼───────┼───────┼───────┼───────┤ │2 │MK圖樣 │瑞士商邁可科斯│第00000000號 │手鐲、手鍊、戒│ │ │ │國際公司 │ │指、耳環等商品│ ├──┼───────┼───────┼───────┼───────┤ │3 │DIOR圖樣 │法商克麗絲汀迪│第00000000號 │項鍊、手鐲、金│ │ │ │奧高巧股份有限│ │鍊、戒指等商品│ │ │ │公司 ├───────┼───────┤ │ │ │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 ├──┼───────┼───────┼───────┼───────┤ │4 │YSL圖樣 │法商伊芙聖羅蘭│第000000000號 │鈕釦、扣針及縫│ │ │ │公司 │ │針、手鍊、金鐲│ │ │ │ │ │、戒子、耳環、│ │ │ │ │ │墜子等商品 │ ├──┼───────┼───────┼───────┼───────┤ │5 │LV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第00000000號 │珠寶飾品尤指寶│ │ │ │爾悌耶公司 │ │石或半寶石、珍│ │ │ │ │ │珠、戒指、耳環│ │ │ │ │ │、袖口、手鐲等│ │ │ │ │ │商品 │ ├──┼───────┼───────┼───────┼───────┤ │6 │HERMES圖樣 │法商埃爾梅斯國│第00000000號 │珠寶飾品即項鍊│ │ │ │際 │ │、手鍊、金鐲、│ │ │ │ │ │戒子、耳環、墜│ │ │ │ │ │子等商品 │ ├──┼───────┼───────┼───────┼───────┤ │7 │GUCCI圖樣 │義商固喜歡固喜│第00000000號 │首飾包括鏈、項│ │ │ │公司 │ │鍊、手鐲、耳環│ │ │ │ │ │夾或墜子 │ ├──┼───────┼───────┼───────┼───────┤ │8 │HELLO KITTY 圖│日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 │徽章、臂章、編│ │ │樣 │有限公司 │ │織帶、飾帶、手│ │ │ │ │ │鍊、金鐲、戒子│ │ │ │ │ │、耳環、墜子等│ │ │ │ │ │商品 │ ├──┼───────┼───────┼───────┼───────┤ │9 │MY MELODY圖樣 │日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 │徽章、臂章、編│ │ │ │有限公司 │ │織帶、飾帶、手│ │ │ │ │ │鍊、金鐲、戒子│ │ │ │ │ │、耳環、墜子等│ │ │ │ │ │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 │3件 │ │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476件 │含警方購入之2件 │ ├──┼──────────────┼─────┼────────┤ │3 │仿冒MICHAEL KORS商標圖樣之耳│6件 │ │ │ │環 │ │ │ ├──┼──────────────┼─────┼────────┤ │4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16件 │ │ ├──┼──────────────┼─────┼────────┤ │5 │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6 │仿冒LV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7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耳環 │20件 │ │ ├──┼──────────────┼─────┼────────┤ │8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耳環 │18件 │含警方購入之2件 │ ├──┼──────────────┼─────┼────────┤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 │104件 │ │ │ │匙圈 │ │ │ ├──┼──────────────┼─────┼────────┤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耳 │48件 │ │ │ │環 │ │ │ ├──┼──────────────┼─────┼────────┤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 │7件 │ │ │ │飾 │ │ │ ├──┼──────────────┼─────┼────────┤ │12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3件 │ │ ├──┼──────────────┼─────┼────────┤ │13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耳環 │4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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