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紋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肆元均沒收;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均仍在權利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起,透過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某身分不詳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8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即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物)後,在高雄市○○區○路巷0○0號住處及高雄市○○區○○○街0號5樓其妹住處內,以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Ivy Su」名義在「千歲店鋪」粉絲專頁以網路直播展示商品,在上開粉絲專頁刊登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以每件120元之價格選購,迄本案查獲為止,共計獲利12,000 元。經警喬裝買家,向乙○○購入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 件,經送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於108 年10月22日13時3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上開住處取得在場人侯采昀同意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現金904元,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臉書帳號暱稱「Ivy SU」及粉絲專頁「千歲店鋪」網頁資料、直播販賣商品擷取畫面、警方與被告之Messenger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方匯款之交易明細表、警方購入上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手機殼之蒐證照片、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國際影業有限公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非法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誤會,惟其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相同,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期間自108年3月間之某日起至108 年10月22日止,係在接續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販賣行為縱有數個,仍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6 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貪圖小利,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所為實不可取;復考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能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適度填補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時間、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沒收之;又扣案之現金904 元係被告本件犯行之所得,經被告陳明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自販售起至為警查獲止總營業額共計12,000元等節,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無庸扣除被告之進價、運費等成本(有司法院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多數說參照),核屬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惟扣除前揭已扣案之904 元部分,仍有11,096元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一: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侵害商標 │商標權人 │ │ │(含數量) │(註冊/審 │ │ │ │ │定號) │ │ ├──┼────────────┼─────┼─────────┤ │ 1 │HELLO KITTY臉圖 │審定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 │ │00000000 │公司 │ │ │ │00000000 │ │ ├──┼────────────┼─────┤ │ │ 2 │MY MELODY &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 3 │Little Twin Stars及圖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 4 │MINNA NO TABO &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5 │兔兔(CONY) │審定號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 ├──┼────────────┼─────┼─────────┤ │ 6 │TOY STORY │審定號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00000000 │ │ ├──┼────────────┼─────┤ │ │ 7 │MICKEY MOUS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 8 │ARIEL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 9 │Snow White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0 │Winnie the Pooh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1 │DUMBO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12 │LILO AND STITCH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3 │Chip and Dale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4 │M &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5 │Alice in Wonderland │審定號 │ │ │ │Device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16 │Minnie Mouse Device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 │17 │DISNEY │審定號 │ │ │ │ │00000000 │ │ ├──┼────────────┼─────┼─────────┤ │18 │蠟筆小新 │審定號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 │ │00000000 │公司 │ │ │ │00000000 │(聲請意旨誤載為國│ │ │ │ │際影視有限公司) │ ├──┼────────────┼─────┼─────────┤ │19 │哆啦A夢 │審定號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 │ │00000000 │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聲請意旨誤載為國│ │ │ │(聲請意旨│際影視有限公司) │ │ │ │誤載為0097│ │ │ │ │4504) │ │ ├──┼────────────┼─────┼─────────┤ │20 │櫻桃小丸子圖形 │審定號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 │ │ │00000000 │限公司 │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香│ │ │ │ │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 │ │ │ │司台灣分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DISNEY商標之手機保護殼 │305件 │ │ │ │ │(聲請│ │ │ │ │意旨誤│ │ │ │ │載為30│ │ │ │ │7件) │ │ ├──┼──────────────┼───┼─────┤ │2 │仿冒DISNEY商標之手機保護貼 │108件 │ │ ├──┼──────────────┼───┼─────┤ │3 │仿冒DISNEY商標之充電頭 │3件 │ │ ├──┼──────────────┼───┼─────┤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機保 │63件 │含蒐證購得│ │ │護殼 │ │1件 │ ├──┼──────────────┼───┼─────┤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機保 │10件 │ │ │ │護貼 │ │ │ ├──┼──────────────┼───┼─────┤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充電頭 │1件 │ │ ├──┼──────────────┼───┼─────┤ │7 │仿冒MY MELODY商標之手機保護 │21件 │ │ │ │殼 │ │ │ ├──┼──────────────┼───┼─────┤ │8 │仿冒MY MELODY商標之手機保護 │10件 │ │ │ │貼 │ │ │ ├──┼──────────────┼───┼─────┤ │9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手機保護殼 │8件 │ │ ├──┼──────────────┼───┼─────┤ │10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手機保護貼 │10件 │ │ ├──┼──────────────┼───┼─────┤ │11 │仿冒阿寶商標之手機保護殼 │8件 │ │ ├──┼──────────────┼───┼─────┤ │12 │仿冒LINE(兔兔)商標之充電頭│1件 │ │ ├──┼──────────────┼───┼─────┤ │1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手機保護殼│40件 │ │ ├──┼──────────────┼───┼─────┤ │1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手機保護貼│1件 │ │ ├──┼──────────────┼───┼─────┤ │15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保護殼 │3件 │ │ ├──┼──────────────┼───┼─────┤ │16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保護貼 │5件 │ │ ├──┼──────────────┼───┼─────┤ │17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手機保護│4件 │ │ │ │殼 │ │ │ ├──┼──────────────┼───┼─────┤ │18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手機保護│13件 │ │ │ │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