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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6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宗揚黃右萱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60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八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志賢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此部分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6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