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八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志賢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此部分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