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柯志賢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