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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宗揚黃右萱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柯志賢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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