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02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107年度偵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 第6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2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如下: 主 文 唐偉智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英宗(綽號宗哥,Hans )、郭哲瑋(綽號小賴)、楊塏 頡(綽號阿猛、現金)、林冠賢(綽號阿賢、路易士、路)、許家源(綽號許源)、呂俊明、馬紹榮(綽號榮榮)、楊富翔(前開8人涉案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另 為判決。)、唐偉智等人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其等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分別由郭哲瑋(呂英宗提供資金)、許家源經營,楊塏頡、林冠賢、呂英宗負責接洽廢棄物貨源,郭哲瑋、林冠賢負責聯繫邱鴻全(綽號牛董、連莊,涉案部分另經本院109年8月12日判決在案)等司機駕駛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場,許家源另負責管理廢棄物棄置現場、分工、發放薪資予現場管理人,再覓得呂俊明、楊富翔、唐偉智等人具名承租可供棄置廢棄物之倉庫或土地,呂俊明、唐偉智、馬紹榮擔任現場管理人員。其等自106年起,未依法取得廢棄物 清除許可文件,分別在下列地點為非法廢棄物之清除行為:(一)高雄市○○區○○巷0○00號倉庫(下稱燕巢區湖內巷倉庫 )遭堆置廢棄物部分: 1.呂英宗、楊塏頡、郭哲瑋、林冠賢、許家源、唐偉智、呂俊明等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共同基於不法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聯絡,由呂英宗先出資新臺幣(下同)6萬 元、郭哲瑋出資1萬元,作為簽約時之租金,楊塏頡負責聯 繫有廢棄物清除處理需求之廠商,郭哲瑋、林冠賢負責聯繫司機載運廢棄物,由許家源、唐偉智具名承租倉庫,許家源並找唐偉智、呂俊明負責看管倉庫及為司機開門,看管之人每人每日可得薪資2000元。許家源、唐偉智於106年8月15日與不知情之郭啟貞簽訂承租其所有之湖內巷2之15號倉庫之 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至107年8月17日,租金每月7萬元後,即由楊塏頡以每車次2萬5000元至3萬元 不等之清除處理費用向廠商報價,達成合致後,再由林冠賢前往廠商看料,確認廢棄物種類及重量等細節後,由郭哲瑋、林冠賢聯絡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司機(附表二所示司機涉 案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駕駛所示車輛,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處載運廢棄物,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至燕巢區湖內巷倉庫傾倒、堆置,載運廢棄物之司機抵達倉庫後,再聯繫呂俊明或唐偉智開啟倉庫門,由其等引導司機駕駛車輛進入倉庫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郭哲瑋、林冠賢向廠商收取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後,由其等分配各人應得之報酬,並將看管人員之薪資交付許家源轉交唐偉智、呂俊明收受。 2.燕巢區湖內巷倉庫遭堆置廢鐵桶168桶(53加侖、疑似油泥 )、貝克桶1桶(貝克桶內裝載之物經採樣送驗,廢棄物氫 離子濃度指數即PH值為1.59,逾管制標準,閃火點小於40℃,亦逾管制標準,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不織布下腳料、廢塑膠粒料、廢電纜、廢塑膠混合物、廢塑膠膜捲、廢布料等廢棄物,堆置高度達約6公尺,估計重量約為3470噸,預計 清除處理費用為1270萬4110元。嗣因倉庫內廢棄物堆置過高,導致鐵皮及窗戶毀損,郭啟貞對承租人唐偉智、許家源提出毀損告訴,始悉上情。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即南昌巷000之00號)土 地(下稱仁武區烏林段土地)遭堆置廢棄物部分: 1.呂英宗、楊塏頡、郭哲瑋、林冠賢、許家源、楊富翔、呂俊明、馬紹榮、唐偉智、沈維恭(涉案部分,已由本院於109 年8月25日另為判決。)、「KEVIN」等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共同基於不法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聯絡,由許家源出資並負責承租可供棄置廢棄物之土地,許家源請馬紹榮尋找承租之人頭,馬紹榮即找楊富翔承租仁武區烏林段土地,於簽約之前,許家源、呂俊明、馬紹榮先與楊富翔見面,談論承租倉庫之理由及條件,約定承租時可先領3萬元 ,承租後再領安家費10萬元之條件,經楊富翔、呂俊明同意後,即由楊富翔於106年11月8日與不知情之洪永昌簽訂承租不知情之其父洪相合所有之仁武區烏林段土地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6年11月15日至107年11月14日,租金每月6萬5000元,呂俊明於契約上載為該址之管理人,並由許家 源指派呂俊明、唐偉智為現場管理人,負責現場清潔、整理,替司機開門及引導司機傾倒廢棄物等工作。 2.楊塏頡負責聯繫有廢棄物清除需求之廠商,郭哲瑋、林冠賢負責聯繫司機載運廢棄物,楊塏頡以每車次2萬5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清除處理費用向廠商報價,達成合致後,再由林冠賢前往廠商看料,確認廢棄物種類及重量等細節後,由郭哲瑋、楊塏頡、林冠賢或廠商聯絡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司機, 駕駛所示車輛,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處載運廢棄物,於附 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至仁武區烏林段土地傾倒、堆置。載 運廢棄物之司機抵達仁武烏林段土地後,再聯繫呂俊明或唐偉智開啟大門,引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郭哲瑋、林冠賢向廠商收取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後,由其等分配各人應得之報酬,並將看管人員之薪資交付許家源轉交唐偉智、呂俊明收受。 3.沈維恭因有處理廢棄物需求,於106年11月間,透過呂英宗 之友人「KEVIN」介紹認識林冠賢,先由呂英宗介紹「KEVIN」予林冠賢認識,再由「KEVIN」介紹沈維恭予林冠賢認識, 沈維恭並與呂英宗、林冠賢洽談載運廢棄物至仁武區烏林段土地堆置事宜。沈維恭即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於106年11月間某日,至屏東工業區某處拆除工地,載運拆除廠 房之廢棄物共10車次至仁武區烏林段土地堆置,並給付4萬 元廢棄物處理費用予林冠賢,林冠賢即將上開處理費用分配予許家源、呂英宗、「KEVIN」等人,呂英宗並分得1萬6000元之報酬。 4.仁武區烏林段土地遭堆置廢鐵桶(53加侖)48桶、黃色粉末(銅溶出濃度為21.3mg/L,逾TCLP溶出標準15.0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綠色粉末、廢塑膠粒料、廢膠片、廢印表機、廢碳粉夾、廢油桶、廢風管、廢電子零件、廢泡棉、混合五金廢料、廢電子零組件、建築廢棄物等大量廢棄物,共約1194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472萬0122元。 二、訊據被告唐偉智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原訴卷五第163頁),核與同案被告許家源在偵查中及本院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郭啟貞調詢、偵訊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洪永昌警詢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李金頓偵訊證述、證人李文華(即李金頓之子)警詢證述等語相符(他一卷第37頁、警六卷第 2211~2219、2245~2249頁、偵一卷第47~51頁、偵四卷卷一第83~89、113~114頁、卷四第265~266頁、卷五第34、37~39、57、115、117~118頁),並有附表三證據出處欄 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佐,並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貯存」、「清除」 及「處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3款之規定,「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指(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 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 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 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而言。另物理處理法:指利用物理方式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包括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油水分離、固液分離、破碎、粉碎、拆解、剝離、分選或壓縮等各式處理方法,事業廢棄物處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款亦有明文。又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 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 共同將事業廢棄物,傾倒、堆置在上開附表一所示處所,並未做任何其他處置,屬「收集」行為,依前述說明,應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行為,公訴 意旨認亦屬同條款之「處理」、「貯存」行為,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 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關於多次行為之犯罪態樣究竟係屬於集合犯、接續犯1罪之部分作為,或各次 行為可以獨立成立犯罪;抑或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一個實行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的結果,而屬想像競合犯;或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先後可分且各具獨立性而侵害數個不同法益,而應予數罪併罰之數行為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倘其就犯意之種類(即單一或概括)及行為獨立性之認定,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判決參照)。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呂英宗、郭哲瑋、楊塏頡、林冠賢、許家源、呂俊明、馬紹榮、楊富翔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2罪間;被告等各係於不同時間與不同 使用機構配合,復於不同地點反覆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犯行,渠等於各個不同土尾場之犯行間,本 無反覆多次繼續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可言,自無一概論以集合犯1罪之餘地。又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被告 等以一棄置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4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又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含有對生態有害成分,任意棄置對於環境污染破壞較為嚴重,可能引發生態浩劫,故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罪處斷。 (四)被告與同案被告呂英宗、郭哲瑋、楊塏頡、林冠賢、許家源、馬紹榮、呂俊明、楊富翔等人;就上開2罪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43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參與本案情節輕微,且均係受僱賺取微薄薪酬,受僱主指派而犯本案,均非出於自己獲利之意圖,且受僱於人者,為求保有工作,難以拒絕僱主非法工作指派,尚非人性上所不能理解,惡性非屬重大,容有值得同情之處,罪情節非屬至惡,顯係一時失慮致罹重典,容有情輕法重之情,即令處以本罪最低法定本刑1年 ,猶屬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參與犯罪集團,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堆置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處所,造成環境污染,而有害於國土保育及環境保護,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期間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本件2罪,時間相 近,皆出於相同之動機,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又被告擔任現場管理,每日報酬約2千元,燕巢區湖內巷倉 庫部分,有獲取10萬元報酬,業據其在調詢時坦承在案(偵三卷卷三第91頁),仁武區烏林段土地,有司機載運傾倒之天數為3日,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6千元,均應予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附表一、遭堆置廢棄物之土地或倉庫 ┌──┬──────┬─────┬───────┬─────┬─────────┐ │編號│地址/地號 │出租人 │租賃期間(簽約│承租人 │堆置廢棄物 │ │ │ │ │時間)(租金) │ │ │ ├──┼──────┼─────┼───────┼─────┼─────────┤ │1 │高雄市燕巢區│郭啟貞 │106 年 8 月 18│唐偉智、許│廢鐵桶168桶(53加 │ │ │湖內巷 0 之 │ │日至 107 年 8 │家源 │侖、疑似油泥)、貝│ │ │00 號倉庫【 │ │月 17 日(106 │ │克桶1桶(貝克桶內 │ │ │倉庫】 │ │年 8 月 15 日 │ │裝載之物經採樣送驗│ │ │ │ │簽約)(每月租金│ │,廢棄物氫離子濃度│ │ │ │ │7 萬元) │ │指數即PH值為1. 59 │ │ │ │ │ │ │,逾管制標準,閃火│ │ │ │ │ │ │點小於40℃,亦逾管│ │ │ │ │ │ │制標準,屬有害事業│ │ │ │ │ │ │廢棄物)、不織布下│ │ │ │ │ │ │腳料、廢塑膠粒料、│ │ │ │ │ │ │廢電纜、廢塑膠混合│ │ │ │ │ │ │物、廢塑膠膜捲、廢│ │ │ │ │ │ │布料等廢棄物,堆置│ │ │ │ │ │ │高度達約6公尺,估 │ │ │ │ │ │ │計重量約為3470噸。│ ├──┼──────┼─────┼───────┼─────┼─────────┤ │2 │烏林段 0000 │地主洪永昌│106 年 11 月 │楊富翔、呂│廢鐵桶(53加侖)48│ │ │-0地號(南昌│(其母洪相 │15 日至 107 年│俊明 │桶、黃色粉末(銅溶│ │ │巷 000 之 00│合簽約) │11 月 14 日( │ │出濃度為21.3mg/L,│ │ │號)土地【土│ │106 年 11 月 8│ │逾 TCLP 溶出標準15│ │ │地】 │ │日簽約)(每月租│ │.0mg/L,屬有害事業│ │ │ │ │金 13 萬元) │ │廢棄物)、綠色粉末│ │ │ │ │ │ │、廢塑膠粒料、廢膠│ │ │ │ │ │ │片、廢印表機、廢碳│ │ │ │ │ │ │粉夾、廢油桶、廢風│ │ │ │ │ │ │管、廢電子零件、廢│ │ │ │ │ │ │泡棉、混合五金廢料│ │ │ │ │ │ │、廢電子零組件、建│ │ │ │ │ │ │築廢棄物等大量廢棄│ │ │ │ │ │ │物,共約1194 噸。 │ └──┴──────┴─────┴───────┴─────┴─────────┘ 附表二、司機載運廢棄物車輛時地 ┌───┬─────┬─────┬─────┬──────┬────────┐ │編號 │地址/地號│車號登記公│駕駛(車輛 │時間 │來源 │ │ │ │司 │所有權人) │ │ │ ├───┼─────┼─────┼─────┼──────┼────────┤ │1 │高雄市燕巢│(1) │陳榮發駕駛│106 年 11 月│來源:臺南市山上│ │ │區湖內巷 0│000-00(附 │(車輛所有│1 日 2 車次 │區○○○ 00 之 │ │ │之 00 號【│掛00-00)南│權人南寶公│ │00 號、 00 之 00│ │ │倉庫】 │寶公司 │司) ├──────┤號境立公司、運費│ │ │ │ │ │106 年 11 月│每車 5000 元,共│ │ │ │ │ │2 日 2 車次 │計 3 萬 5000 元 │ │ │ │ │ │ │,陳榮發領得 │ │ │ │ │ ├──────┤7700 元之報酬。 │ │ │ │ │ │106 年 11 月│ │ │ │ │ │ │3 日 3 車次 │ │ │ │ ├─────┼─────┼──────┼────────┤ │ │ │(2) │黃柏儒駕駛│106 年 11 月│來源:臺南市山上│ │ │ │000-0006( │(車輛所有│1 日 2 車次 │區○○○ 00 之 │ │ │ │附掛 00-00│權人南寶公│ │00 號、 00 之 00│ │ │ │)南寶公司│司) ├──────┤號境立公司、運費│ │ │ │ │ │106 年 11 月│每車 5000 元,共│ │ │ │ │ │2 日 2 車次 │計 3 萬元,黃柏 │ │ │ │ │ │ │儒領得 6000 元之│ │ │ │ │ ├──────┤報酬。 │ │ │ │ │ │106 年 11 月│ │ │ │ │ │ │3 日 2 車次 │ │ │ │ ├─────┼─────┼──────┼────────┤ │ │ │(3)00-000(│呂盈坤駕駛│106 年 11 月│來源: 彰化縣福興│ │ │ │附掛 00 │(車輛所有│3 日 1 車次 │鄉某處空地、運費│ │ │ │-00)萬昌公│權人呂盈坤│ │1 萬元。 │ │ │ │司 │) │ │ │ │ │ ├─────┼─────┼──────┼────────┤ │ │ │(4) 000 │林冠宏駕駛│① 106 年 9 │來源:彰化縣鹿港│ │ │ │-00(附掛 │(車輛所有│ 月 1 日 15│鎮廖厝里、東石里│ │ │ │00-000)易 │權人吳武松│ 時 27 分許│2 處廠房,載運廢│ │ │ │立公司 │) │ │塑膠,運費 7000 │ │ │ │ │ │ │元。 │ │ │ │ │ ├──────┼────────┤ │ │ │ │ │② 106 年 9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20 日 │鄉美豐段 000 地 │ │ │ │ │ │ 12 時 56 │號(○○路 0 之 │ │ │ │ │ │ 分許 │00 號陳震霖之工 │ │ │ │ │ │ │廠),載運廢塑膠│ │ │ │ │ │ │,運費 7000 元。│ │ │ │ │ ├──────┼────────┤ │ │ │ │ │③ 106 年 9 │來源:臺中市龍井│ │ │ │ │ │ 月 29 日 │區某處工廠旁空地│ │ │ │ │ │ 13 時 59 │,載運廢塑膠,運│ │ │ │ │ │ 分許 │費 7000 元。 │ │ │ │ │ ├──────┼────────┤ │ │ │ │ │④ 106 年 9 │來源:南投縣草屯│ │ │ │ │ │ 月 30 日 │鎮碧興路某處廠房│ │ │ │ │ │ 12 時 19 │,載運廢塑膠,運│ │ │ │ │ │ 分許 │費 7000 元。 │ │ │ │ │ ├──────┼────────┤ │ │ │ │ │⑤ 106 年 10│來源:南投縣草屯│ │ │ │ │ │ 月 6 日 23│鎮碧興路某處廠房│ │ │ │ │ │ 時 56 分許│,載運廢塑膠,運│ │ │ │ │ │ │費 7000 元。 │ │ │ │ │ ├──────┼────────┤ │ │ │ │ │⑥ 106 年 10│來源:臺中市大雅│ │ │ │ │ │ 月 28 日 │區四德里某處資源│ │ │ │ │ │ 14 時 19 │回收場,載運廢塑│ │ │ │ │ │ 分許 │膠,運費 8000 元│ │ │ │ │ │ │。 │ │ │ │ │ ├──────┼────────┤ │ │ │ │ │⑦ 106 年 10│來源:臺中市大雅│ │ │ │ │ │ 月 29 日上│區四德里某處資源│ │ │ │ │ │ 午 11 時 │回收場,載運廢塑│ │ │ │ │ │ 13 分許 │膠,運費 8000 元│ │ │ │ │ │ │。 │ │ │ │ │ ├──────┼────────┤ │ │ │ │ │⑧ 106 年 11│來源:臺南市山上│ │ │ │ │ │ 月 3 日 12│區某處廠房,載運│ │ │ │ │ │ 時 11 分許│廢塑膠,運費 │ │ │ │ │ │ │5000 元。 │ │ │ │ │ ├──────┼────────┤ │ │ │ │ │⑨ 106 年 11│來源:臺南市山上│ │ │ │ │ │ 月 3 日 17│區某處廠房,載運│ │ │ │ │ │ 時 21 分許│廢塑膠,運費 │ │ │ │ │ │ │5000 元。 │ │ │ ├─────┼─────┼──────┼────────┤ │ │ │(5) 000-00│林柏宏駕駛│①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福興│ │ │ │或 000-00(│(車輛所有│ 月 5 日 21│鄉福安段 000 地 │ │ │ │附掛 00 │權人福升公│ 時 19 分許│號土地之菁鴻實業│ │ │ │-00)福升公│司) │ │社貯存場址,載運│ │ │ │司 │ │ │廢塑膠,運費 1 │ │ │ │ │ │ │萬 2000 元。 │ │ │ │ │ ├──────┼────────┤ │ │ │ │ │② 106 年 10│同上。 │ │ │ │ │ │ 月 6 日上 │ │ │ │ │ │ │ 午 11 時 8│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③ 106 年 10│來源:桃園市觀音│ │ │ │ │ │ 月 17 日 │區大堀里某工廠,│ │ │ │ │ │ 17 時 33 │載運廢塑膠、廢塑│ │ │ │ │ │ 分許 │膠管,運費 1 萬 │ │ │ │ │ │ │5000 元。 │ │ │ │ │ ├──────┼────────┤ │ │ │ │ │④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18 日 │鄉潭墘村某處工廠│ │ │ │ │ │ 15 時 1 分│,載運廢塑膠袋,│ │ │ │ │ │ 許 │運費 1 萬 5000 │ │ │ │ │ │ │元。 │ │ │ │ │ ├──────┼────────┤ │ │ │ │ │⑤ 106 年 10│來源:臺南市官田│ │ │ │ │ │ 月 19 日上│工業區工業南路某│ │ │ │ │ │ 午 11 時 │工廠,載運廢塑膠│ │ │ │ │ │ 28 分許 │袋,運費 6000 元│ │ │ │ │ │ │。 │ │ │ │ │ ├──────┼────────┤ │ │ │ │ │⑥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19 日 │鄉潭墘村某處工廠│ │ │ │ │ │ 18 時 18 │,載運廢塑膠,運│ │ │ │ │ │ 分許 │費 1 萬 5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⑦ 106 年 10│同上。 │ │ │ │ │ │ 月 20 日 │ │ │ │ │ │ │ 13 時 46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⑧ 106 年 10│來源:桃園市楊梅│ │ │ │ │ │ 月 24 日 │區楊湖路及大溪區│ │ │ │ │ │ 18 時 52 │南興里等某工廠,│ │ │ │ │ │ 分許 │載運廢塑膠管,運│ │ │ │ │ │ │費 1 萬 6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⑨ 106 年 10│來源:桃園市觀音│ │ │ │ │ │ 月 25 日 │工業區、楊梅區楊│ │ │ │ │ │ 16 時 46 │湖路及大溪區南興│ │ │ │ │ │ 分許 │里等處工廠,載運│ │ │ │ │ │ │廢塑膠管,運費 1│ │ │ │ │ │ │萬 7000 元。 │ │ │ │ │ ├──────┼────────┤ │ │ │ │ │⑩ 106 年 10│來源:臺中市沙鹿│ │ │ │ │ │ 月 26 日 │區竹林里某資源回│ │ │ │ │ │ 15 時 37 │收場,載運廢塑膠│ │ │ │ │ │ 分許 │袋,運費 1 萬 │ │ │ │ │ │ │5000 元。 │ │ │ │ │ ├──────┼────────┤ │ │ │ │ │⑪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28 日 │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 14 時 47 │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分許(菁鴻│收場,載運廢磚塊│ │ │ │ │ │ 實業社留存│、水泥塊等廢棄物│ │ │ │ │ │ 之磅單載 │,運費 1 萬 2000│ │ │ │ │ │ 000-00) │元。 │ │ │ │ │ ├──────┼────────┤ │ │ │ │ │⑫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29 日 │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 16 時 38 │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 分許(菁鴻│收場(3 車次,其 │ │ │ │ │ │ 實業社留存│中 1 車次至湖內 │ │ │ │ │ │ 之磅單載 │巷 2 之 15 號倉 │ │ │ │ │ │ 000-00) │庫),載運廢磚塊 │ │ │ │ │ │ │、水泥塊等廢棄物│ │ │ │ │ │ │,運費 2 萬元。 │ │ │ │ │ ├──────┼────────┤ │ │ │ │ │⑬ 106 年 10│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 月 30 日 │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 16 時 12 │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 分許(菁鴻│收場(2 車次,其 │ │ │ │ │ │ 實業社留存│中 1 車次至湖內 │ │ │ │ │ │ 之磅單載 │巷 2 之 15 號倉 │ │ │ │ │ │ 000-00) │庫),載運廢磚塊 │ │ │ │ │ │ │、水泥塊等廢棄物│ │ │ │ │ │ │,運費 1 萬 6000│ │ │ │ │ │ │元。 │ │ │ │ │ ├──────┼────────┤ │ │ │ │ │⑭ 106 年 10│來源: 桃園市楊梅│ │ │ │ │ │ 月 31 日 │區楊湖路某工廠,│ │ │ │ │ │ 17 時 40 │載運廢塑膠管,運│ │ │ │ │ │ 分許 │費 1 萬 6000 元 │ │ │ │ │ │ │ │ │ │ ├─────┼─────┼──────┼────────┤ │ │ │(6) 000 │林柏宏駕駛│106 年 12 月│來源:彰化縣福興│ │ │ │-00(附掛 │(車輛所有│14 日 21 時 │鄉番婆村某處工廠│ │ │ │00-00)福升│權人福升公│44 分許 │,運費 1 萬元。 │ │ │ │公司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00 │邱鴻全駕駛│① 106 年 10│來源:菁鴻實業社│ │ │ │-00(附掛 │(車輛所有│ 月 6 日 14│貯存場址、載運營│ │ │ │00-00 車斗│權人邱鴻全│ 時 21 分許│建混合廢棄物、廢│ │ │ │)群福交通 │) │ │土、運費 1 萬 │ │ │ │有限公司 │ │ │2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② 106 年 10│來源:臺中市沙鹿│ │ │ │ │ │ 月 25 日 │區竹林里某處空地│ │ │ │ │ │ 19 時 43 │、載運廢布、運費│ │ │ │ │ │ 分許 │1 萬 2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③ 106 年 10│同上。 │ │ │ │ │ │ 月 26 日 │ │ │ │ │ │ │ 14 時 34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④ 106 年 10│來源:雲林縣雲林│ │ │ │ │ │ 月 30 日 │縣斗南鎮○○段 │ │ │ │ │ │ 18 時 4 分│000 地號土地(雲│ │ │ │ │ │ 許 │林縣斗南鎮○○里│ │ │ │ │ │ │○○莊 00 號)利│ │ │ │ │ │ │強環保科技有限公│ │ │ │ │ │ │司、載運廢塑膠袋│ │ │ │ │ │ │、運費 7000 元。│ │ │ │ │ ├──────┼────────┤ │ │ │ │ │⑤ 106 年 11│來源:桃園市新屋│ │ │ │ │ │ 月 1 日 16│區○○○路 0 段 │ │ │ │ │ │ 時 37 分許│0 巷 00 號富合企│ │ │ │ │ │ │業社、載運廢尼龍│ │ │ │ │ │ │網、運費 1 萬 │ │ │ │ │ │ │3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⑥ 106 年 11│來源:彰化縣彰化│ │ │ │ │ │ 月 3 日 14│市○○段 000 地 │ │ │ │ │ │ 時 55 分許│號土地太一企業社│ │ │ │ │ │ │、載運太空包裝廢│ │ │ │ │ │ │塑膠粉碎料、運費│ │ │ │ │ │ │1 萬 2000 元。 │ ├───┼─────┼─────┼─────┼──────┼────────┤ │2 │高雄市仁武│(1) 000 │林柏宏駕駛│106 年 11 月│來源:高雄市阿蓮│ │ │區烏林段 │-00(附掛 │(車輛所有│21 日 17 時 │區某處堆置場,載│ │ │0000-0地號│00-00)福升│權人福升公│2 分許 │運廢塑膠外殼,運│ │ │(南昌巷 │公司 │司) │ │費 6000 元。 │ │ │000 之 00 │ │ ├──────┼────────┤ │ │號)【土地│ │ │106 年 11 月│來源:桃園市某工│ │ │】 │ │ │22 日 17 時 │業區,載運廢輕鋼│ │ │ │ │ │16 分許 │架、廢木材,運費│ │ │ │ │ │ │1 萬 6000 元。 │ │ │ │ │ │ │ │ │ │ ├─────┼─────┼──────┼────────┤ │ │ │(2) │朱彥品駕駛│106 年 11 月│受被告黃鉦凱之託│ │ │ │000-0000 │(車輛所有│23 日上午 9 │載運其所承租倉庫│ │ │ │隆億環保公│權人隆億環│時許 │之廢棄物,運費每│ │ │ │司(登記負│保有限公司│ │車 2500 元。 │ │ │ │責人朱淑君│) ├──────┼────────┤ │ │ │,實際負責│ │106 年 11 月│同上。 │ │ │ │人鄭國彥)│ │23 日 19 時 │ │ │ │ │ │ │1 分許 │ │ │ │ │ │ │ │ │ │ │ ├─────┼─────┼──────┼────────┤ │ │ │(3) │李曜樺駕駛│①於 106 年 │來源:高雄地區某│ │ │ │000-0000 │(車輛所有│11 月 22 日 │工廠,載運廢木材│ │ │ │昆盈公司 │權人李曜樺│上午 10 時 │,運費每車 3500 │ │ │ │ │) │47 分許進入 │元。 │ │ │ │ │ │,於同日上午│ │ │ │ │ │ │10 時 56 分 │ │ │ │ │ │ │許離去 │ │ │ │ │ │ │ │ │ │ │ │ │ ├──────┼────────┤ │ │ │ │ │②於 106 年 │同上。 │ │ │ │ │ │11 月 22 日 │ │ │ │ │ │ │13 時 14 分 │ │ │ │ │ │ │進入,於同日│ │ │ │ │ │ │13 時 23 分 │ │ │ │ │ │ │許離去 │ │ │ │ │ │ ├──────┼────────┤ │ │ │ │ │③於 106 年 │同上。 │ │ │ │ │ │11 月 23 日 │ │ │ │ │ │ │上午 9 時 29│ │ │ │ │ │ │分許進入,同│ │ │ │ │ │ │日上午 9 時 │ │ │ │ │ │ │39 分許離去 │ │ │ │ │ │ ├──────┼────────┤ │ │ │ │ │④於 106 年 │同上。 │ │ │ │ │ │11 月 23 日 │ │ │ │ │ │ │上午 11 時 │ │ │ │ │ │ │45 分許進入 │ │ │ │ │ │ │,同日上午 │ │ │ │ │ │ │11 時 55 分 │ │ │ │ │ │ │許離去 │ │ │ │ │ │ │ │ │ │ │ ├─────┼─────┼──────┼────────┤ │ │ │(4) │陳正翰駕駛│① 106 年 11│來源:美山路 19 │ │ │ │000-0000 │(車輛所有│月 21 日 15 │巷 19 弄 16 號倉│ │ │ │正邦環保實│權人正邦環│時 26 分許 │庫。運費每車次 │ │ │ │業社 │保實業社負│ │2500 元。 │ │ │ │ │責人陳正翰├──────┼────────┤ │ │ │ │) │② 106 年 11│同上。 │ │ │ │ │ │月 22 日 12 │ │ │ │ │ │ │時 40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③ 106 年 11│同上。 │ │ │ │ │ │月 22 日 15 │ │ │ │ │ │ │時 3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④ 106 年 11│同上。 │ │ │ │ │ │月 23 日上午│ │ │ │ │ │ │10 時 54 分 │ │ │ │ │ │ │許 │ │ │ │ │ │ │ │ │ └───┴─────┴─────┴─────┴──────┴────────┘ 附表三: ┌───┬────┬──────────────────────┬───────────────────────┬────┐ │ │ │ │ │ │ │編號 │事實 │ 主文欄 │ 證據出處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燕巢區湖內巷倉庫) │ │ │ │事實欄一│ 唐偉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 │①高雄市○○區○○巷0○00號倉庫刑事告訴狀(他 │ │ │ 1 │㈠ │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一卷第43-4頁) │ │ │ │ │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②廠房/房屋租賃契(警六卷第0000-0000頁) │ │ │ │ │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③刑事陳報狀(他一卷第39-46頁)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④現場照片21張(警六卷第0000-0000頁) │ │ │ │ │ 沒時,追徵之。 │⑤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偵四│ │ │ │ │ │ 卷卷一第95、105、107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 │ │ │ 事業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偵四卷卷一第117 │ │ │ │ │ │ -119頁) │ │ │ │ │ │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計中心檢測報告(偵四│ │ │ │ │ │ 卷卷一第121-124頁) │ │ │ │ │ │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高雄│ │ │ │ │ │ 地區廠房非法棄置廢棄物案報告(全一本) │ │ │ │ │ │⑧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警一卷第17、31頁、│ │ │ │ │ │ 警卷第0000-0000)) │ │ ├───┼────┼──────────────────────┼───────────────────────┼────┤ │ │事實欄一│唐偉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仁武區烏林段土地) │ │ │ │㈡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①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查報告倉 │ │ │ 2 │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庫(倉庫卷第99-102頁) │ │ │ │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②受理民眾報公務電話紀錄簿(倉庫卷第103頁)廠 │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房租賃契約書(警六卷第0000-0000頁) │ │ │ │ │時,追徵之。 │③106年11月30日「本市○○區○○巷000000號非法 │ │ │ │ │ │ 棄置廢鐵桶、不明粉末、廢塑膠等違反廢清法案 │ │ │ │ │ │ 件摘要報告(倉庫卷第97-98頁) │ │ │ │ │ │④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 │ │ │ │ │ 紀錄(倉庫卷第104-105頁) │ │ │ │ │ │⑤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記錄工作單(││ │ │ │ │ │ 警六卷第2229頁) │ │ │ │ │ │⑥事業機構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倉庫卷第107-10│ │ │ │ │ │ 9頁) │ │ │ │ │ │⑦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倉庫│ │ │ │ │ │ 卷第110-114頁) │ │ │ │ │ │⑧現場照片(警六卷第0000-0000頁) │ │ │ │ │ │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高雄│ │ │ │ │ │ 地區廠房非法棄置廢棄物案報告(全一本) │ │ │ │ │ │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221頁)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怡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