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2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雅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447號、109 年度偵字第6365號、109 年度偵字第6885號、109 年度偵字第7575號、109 年度偵字第110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雅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前開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一(三)⑴、一(三)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是以一行為交付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0等2 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多名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是分別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以及許晉源中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與許晉源中信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使告訴人王儷蓉、洪靖傑、廖安珍、被害人林盈君、廖欣詮、杜哲維等6 人(下稱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 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足取;兼衝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目的,各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情節與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 人因而受有之財產損害數額;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間隔、總體法益侵害性,分別就有期徒刑部分、拘役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自承:當時我是以電話門號去換現金,1 支門號新臺幣(下同)2500元,有換到現金等語,故未扣案之2500元、5000元,分別為被告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自於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潘雅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犯罪事實欄一(一│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潘雅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犯罪事實欄一(二│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3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潘雅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犯罪事實欄一(三│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⑴ │仟元折算壹日。 │ ├──┼────────┼───────────────┤ │4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潘雅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犯罪事實欄一(三│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⑵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447號 109年度偵字第6365號 109年度偵字第6885號 109年度偵字第7575號 109年度偵字第11072號 被 告 潘雅玫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雅玫雖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分次為下述行為(如附表一所示): (一)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潘雅玫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大維科技」之成年男子約定出售每支門號SIM 卡可取得佣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在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區某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即在上開門市外,將門號SIM 卡出售予該名男子,而容任該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上開人頭門號遂行犯罪。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即於108 年9 月24日以上開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儷蓉之母親黃鈺蘆,佯裝遠房親戚身分謊稱急需用款云云,致黃鈺蘆及王儷蓉陷於錯誤,由王儷蓉於108 年9 月25日10時45分,匯款10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內。 (二)於108 年12月間,潘雅玫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 ada Pan 」之成年人取得聯繫後,於108 年12月29日,分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0000000000門號SIM 卡,於同日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送方式,寄予Jada Pan,而容任該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上開2 人頭門號遂行犯罪。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1)即於109 年1 月31日以臉書名稱賴瑄瑄帳號及前開潘雅玫提供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洪靖傑,施詐要求代儲豪神娛樂城點數,會再轉帳還款云云,致洪靖傑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31日10時4 分、10時6 分,以手機操作小額付款方式,給付33元、990 元( 共計1023元) 至前開潘雅玫提供0000000000門號所綁定豪神娛樂城遊戲帳號758054號帳戶內,嗣洪靖傑遲未收得帳款始知受騙。( 2)即以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註冊星城ONLINE網站遊戲角色,又於109 年3 月30日前某日,在8591網站虛偽刊登出售網路遊戲神來也之德州幣之不實公告,林盈君於109 年3 月30日8 時50分許,上網見該公告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給付2000元至代碼「00000000000000」號,款項對應之點數即經由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聖吉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之商店,給付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購買人手中。 (三)於108 年12月間,潘雅玫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 ada Pan 」之成年人取得聯繫後,另將配偶許晉源(另案偵辦)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晉源中信帳戶)之帳號資料拍照提供予Jada Pan所屬詐騙集團,並約定Jada Pan以提款代碼無卡提款之方式使用上開許晉源中信帳戶,於Jada Pan需提款時,由潘雅玫將提款代碼逐次傳送予Jada Pan供其提領款項。議定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1)於109 年1 月12日以臉書名稱杜大衛之帳戶聯繫廖安珍施詐稱:可用4.3 元新台幣換1 元人民幣云云,致廖安珍於109 年1 月13日18時54分匯款4300元至上開許晉源中信帳戶內,潘雅玫即迅速告知此次「提款代碼」,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9 年1 月13日19時20分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3000元。( 2)先向李忠陽(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誆稱遊戲點數兌換現金云云,誘騙李忠陽代收款項而取得李忠陽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帳戶資料;再於109 年1 月9 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各種票券買賣網、全國最大禮券交流網等社團網頁,虛偽刊登出售家樂福禮券之公告,致杜哲維、廖欣詮陷於錯誤,分別於109 年1 月9 日16時55分、109 年1 月10日10時46分,各匯款3000元、2700元至李忠陽上開郵局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再通知李忠陽款項已入帳,致李忠陽陷於錯誤,誤以上揭匯入其上開郵局帳戶內之款項即其允諾提供個人帳戶代收之款項,遂於109 年1 月10日17時59分,轉帳7000元至許晉源中信帳戶,潘雅玫即再次告知此次「提款代碼」,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9 年1 月10日18時17分,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7000元。嗣警獲報啟動追查,並經本署傳詢潘雅玫到案坦承前於108 年、109 年間提供人頭門號與人頭帳戶之提供方式及約定內容,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王儷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洪靖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暨廖安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潘雅玫坦承於108 年、109 年間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支門號SIM 卡及於109 年1 月中旬以傳送逐筆提款代碼之方式,提供人頭門號及人頭帳戶供不詳詐騙集團使用等情,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儷蓉、證人黃鈺蘆、證人即告訴人洪靖傑、證人即被害人林盈君、證人即告訴人廖安珍、證人即被害人廖欣詮、證人即被害人杜哲維、證人李忠陽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之匯款交易紀錄、被告潘雅玫申辦上開門號之使用者資料、前開許晉源中信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1966 號函暨提款機台據點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一次交付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0等2 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多名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被告所犯2 次提供人頭門號、2 次提供人頭帳戶提款代碼之行為,犯意各別,時間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自承其以每張SIM 卡2500元之價格,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出售附表二所示之人頭門號SIM 卡,並於多次交付後統計數量進行結算統一請領佣金等語,然依卷存資料以觀,除本案中附表二編號7 之0000000000門號、附表二編號9 之第二度交付0000000000、0000000000等2 門號外,尚無被害人指訴有遭附表二其他人頭門號施用詐術而交付財物之情形,故尚難遽認被告如附表二中其他編號部分亦涉有幫助詐欺犯行,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檢 察 官 呂 建 興 附表一: ┌─────┬─────┬───────┬─────┬─────────────┬────┐ │案號 │交付物品 │申辦交付歷程 │被害人/被 │詐欺犯罪事實 │備註 │ │ │ │ │害日期 │ │ │ │ │ │ │ │ │ │ ├─────┼─────┼───────┼─────┼─────────────┼────┤ │109偵5447 │0000000000│108年8月27日申│王儷蓉(提 │於108年9月24日以0000000000│士檢109 │ │ │門號 │辦亞太電信門號│告)/108年 │門號撥打電話予王儷蓉之母親│偵1943 │ │ │ │,於同日在門市│9月24日 │黃鈺蘆,佯裝遠房親戚身分謊│ │ │ │ │外當場交付 │ │稱急需用款云云,致黃鈺蘆及│ │ │ │ │ │ │王儷蓉陷於錯誤,王儷蓉於 │ │ │ │ │ │ │108年9月25日10時45分,匯款│ │ │ │ │ │ │10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109偵6365 │0000000000│(0000000000遠 │洪靖傑(提 │於109年1月31日以臉書名稱賴│南檢109 │ │ │門號、 │傳門號及 │告)/109年1│瑄瑄帳號及0000000000門號聯│偵8428 │ │ │0000000000│0000000000台灣│月31日 │絡洪靖傑,施詐要求代儲豪神│ │ │ │門號(應係 │之星門號曾經於│ │娛樂城點數,會再轉帳還款云│ │ │ │補辦門號第│108年5、8月間 │ │云,致洪靖傑陷於錯誤,於 │ │ │ │二度交付) │先後交至不詳詐│ │109年10月31日10時4分、10時│ │ │ │ │騙集團);直至 │ │6分,以手機操作小額付款方 │ │ │ │ │108年12月29日 │ │式,給付33元、990元(共計 │ │ │ │ │,潘雅玫再補辦│ │1023元)至0000000000門號所 │ │ │ │ │出上開遠傳、台│ │綁定豪神娛樂城遊戲ID │ │ │ │ │灣之星SIM卡2張│ │:758054號帳戶內,而詐得財 │ │ │ │ │,於108年12月 │ │物。 │ │ │ │ │29日以統一超商│ │ │ │ │ │ │交貨便寄送予不│ │ │ │ │ │ │詳詐騙集團綽號│ │ │ │ │ │ │Jada Pan之成員│ │ │ │ ├─────┼─────┼───────┼─────┼─────────────┼────┤ │109偵6885 │0000000000│同上,於108年 │林盈君(未 │於109年3月30日前某日,在 │嘉檢109 │ │ │門號(補辦 │12月29日向台灣│提告)/109 │8591網站虛偽刊登出售網路遊│偵4480 │ │ │門號第二度│之星申請補發 │年3月30日 │戲神來也之德州幣之不實公告│ │ │ │交付) │SIM卡,於108年│ │,林盈君上網見該公告陷於錯│ │ │ │ │12月29日以統一│ │誤,依對方指示以統一超商代│ │ │ │ │超商交貨便寄送│ │碼繳費方式給付2000元至代碼│ │ │ │ │予不詳詐騙集團│ │「00000000000000」號,款項│ │ │ │ │綽號Jada Pan之│ │經由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成員 │ │司、聖吉科技有限公司商店,│ │ │ │ │ │ │轉入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遊│ │ │ │ │ │ │戲玩家。 │ │ ├─────┼─────┼───────┼─────┼─────────────┼────┤ │109偵7575 │許晉源中信│先將許晉源中信│廖安珍(提 │於109年1月12日以臉書名稱杜│ │ │ │帳戶 │帳戶號碼傳送予│告)/109年 │大衛之帳戶聯繫廖安珍施詐稱│ │ │ │ │不詳詐騙集團綽│1月12日 │:可用4.3元新台幣換1元人民│ │ │ │ │號 Jada Pan 之│ │幣云云,致廖安珍於109年1月│ │ │ │ │成員,再於109 │ │13日18時54分匯款4300元新台│ │ │ │ │年1月10日至1月│ │幣至詐騙集團指定之許晉源中│ │ │ │ │13日,逐日逐筆│ │信帳戶內,潘雅玫再告知「提│ │ │ │ │將提款代碼,傳│ │款代碼」由詐騙集團成員於 │ │ │ │ │送至不詳詐騙集│ │109年1月13日19時20分以無卡│ │ │ │ │團成員供以無卡│ │提款方式提領3000元。 │ │ │ │ │提領方式,提領│ │ │ │ │ │ │許晉源中信帳戶│ │ │ │ │ │ │內詐騙犯罪所得│ │ │ │ ├─────┼─────┼───────┼─────┼─────────────┼────┤ │109 偵 │許晉源中信│同上 │杜哲維(未 │詐騙集團(1)於109年1月9日前│中檢109 │ │11072 │帳戶 │ │提告)、廖 │某日,在臉書網站各種票券買│偵25012 │ │ │ │ │欣詮(未提 │賣網社團網頁,虛偽刊登出售│ │ │ │ │ │告)、李忠 │家樂福禮券之公告,致杜哲維│ │ │ │ │ │陽(未提告)│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9日16 │ │ │ │ │ │/109年1月9│時55分,匯款3000元李忠陽郵│ │ │ │ │ │日 │局帳戶;(2)又於109年1月9日│ │ │ │ │ │ │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全國最大│ │ │ │ │ │ │禮券交流網社團網頁,虛偽刊│ │ │ │ │ │ │登出售家樂福禮券之公告,致│ │ │ │ │ │ │廖欣詮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 │ │ │ │ │ │10日10時46分,匯款2700元至│ │ │ │ │ │ │李忠陽郵局帳戶。( 3)詐騙集│ │ │ │ │ │ │團另利用三角詐騙方式,向李│ │ │ │ │ │ │忠陽謊稱:「有豪神娛樂城遊│ │ │ │ │ │ │戲點數要出售,幣商要求點數│ │ │ │ │ │ │兌換之現金一定要存入存簿內│ │ │ │ │ │ │,要求李忠陽代收款項後轉帳│ │ │ │ │ │ │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忠陽│ │ │ │ │ │ │陷於錯誤,先提供名下郵局帳│ │ │ │ │ │ │戶號碼,再於109年1月10日17│ │ │ │ │ │ │時59分,將郵局帳戶內上揭收│ │ │ │ │ │ │得之款項,轉帳7000元至許晉│ │ │ │ │ │ │源中信帳戶,潘雅玫再告知此│ │ │ │ │ │ │次「提款代碼」,由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於109年1月10日18時17分│ │ │ │ │ │ │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7000元。│ │ └─────┴─────┴───────┴─────┴─────────────┴────┘ 附表二:(人頭門號時序表) ┌──┬───────┬──────┬─────────────┬───────┐ │編號│交付門號日期 │門號 │交付情節 │對應案號/被害 │ │ │ │ │ │人 │ │ │ │ │ │ │ ├──┼───────┼──────┼─────────────┼───────┤ │1 │108年4月23日 │0000000000 │108年4月21日申辦遠傳預付卡│不詳 │ │ │ │ │,於108年4月23日攜碼至台哥│ │ │ │ │ │大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 │2 │108年5月3日 │0000000000 │108年4月26日申辦亞太預付卡│不詳 │ │ │ │、 │2張,於108年5月3日攜碼至台│ │ │ │ │0000000000 │哥大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 │ │ │SIM卡2張 │ │ ├──┼───────┼──────┼─────────────┼───────┤ │3-1 │108年5月24日 │0000000000 │108年5月19日申辦台灣之星預│不詳 │ │ │ │ │付卡,於108年5月24日攜碼至│ │ │ │ │ │遠傳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 │3-2 │108年5月23日 │0000000000 │108年5月19日申辦台灣之星預│不詳 │ │ │ │ │付卡,於108年5月23日攜碼至│ │ │ │ │ │台哥大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4-1 │108年5月24日 │0000000000 │申辦遠傳月租門號當場交付 │不詳 │ ├──┼───────┼──────┼─────────────┼───────┤ │4-2 │108年5月24日 │0000000000 │申辦台哥大預付卡4張當場交 │不詳 │ │ │ │、 │付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3 │108年5月26日 │0000000000 │108年5月24日申辦台哥大預付│不詳 │ │ │ │ │卡,於108年5月26日攜碼至遠│ │ │ │ │ │傳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 │5-1 │108年8月22日 │0000000000 │申辦台哥大預付卡當場交付 │不詳 │ ├──┼───────┼──────┼─────────────┼───────┤ │5-2 │同上 │0000000000 │申辦中華門號當場交付 │不詳 │ ├──┼───────┼──────┼─────────────┼───────┤ │5-3 │同上 │0000000000 │申辦遠傳預付卡當場交付 │不詳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4 │108年8月25日 │0000000000 │108年8月22日申辦遠傳預付卡│不詳 │ │ │ │ │,於108年8月25日攜碼至台灣│ │ │ │ │ │之星辦月租門號後同日交付 │ │ ├──┼───────┼──────┼─────────────┼───────┤ │6 │108年8月26日 │0000000000 │申辦中華門號當場交付 │不詳 │ ├──┼───────┼──────┼─────────────┼───────┤ │7 │108年8月27日 │0000000000 │申辦亞太門號當場交付 │109偵5447/告訴│ │ │ │ │ │人王儷蓉 │ │ │ │ │ │ │ ├──┼───────┼──────┼─────────────┼───────┤ │8 │108年8月31日 │0000000000 │申辦亞太門號當場交付 │不詳 │ ├──┼───────┼──────┼─────────────┼───────┤ │9 │108年12月29日 │第二度交付 │(編號4-3之0000000000遠傳月│109偵6365/告訴│ │ │ │0000000000 │租門號及編號5-4之 │人洪靖傑、109 │ │ │ │、 │0000000000台灣之星月租門號│偵6885/被害人 │ │ │ │0000000000 │曾經於108年5、8月間先後交 │林盈君 │ │ │ │等2門號 │至不詳詐騙集團);再於108年│ │ │ │ │ │12月29日,潘雅玫補辦出上開│ │ │ │ │ │遠傳、台灣之星SIM卡2張,於│ │ │ │ │ │108年12月29日以統一超商交 │ │ │ │ │ │貨便寄送予不詳詐騙集團綽號│ │ │ │ │ │Jada Pan之成員 │ │ ├──┼───────┼──────┼─────────────┼───────┤ │10 │108 年 12 月 │第二度交付其│0000000000.0000000000.0912│不詳 │ │ │29 日或 109 年│他門號 │394954.0000000000.00000000│ │ │ │1 月 10 日 │ │40.0000000000.0000000000等│ │ │ │ │ │門號,補辦SIM卡後,於108年│ │ │ │ │ │12月29日或109年1月10日以統│ │ │ │ │ │一超商交貨便寄送予不詳詐騙│ │ │ │ │ │集團綽號Jada Pan之成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