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徐右家

  • 當事人
    王其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1233號、第113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2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其賢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其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年10月7日22時40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右昌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全聯右昌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嗣於離開全聯右昌店時,為店員察覺而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已發還)。 ㈡於108年10月10日18時20分許,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下稱家樂福楠梓店 )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嗣於離開家樂福楠梓店時,經店員發覺而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已發還)。 ㈢於108年10月15日21時40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右昌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下稱 全家超商右昌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手。嗣於離開全家超商右昌店時,經店員發覺而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已發還)。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114頁),事實欄一、㈠部分,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葉 金滿(見警一卷第7-8頁)、證人陳鉦介(見警一卷第9-10 頁)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一卷第11-15頁)、贓物認 領保管單(見警一卷第19頁)、電子發票證明聯(見警一卷第23頁)各1份、照片6張(見警一卷第25-29頁)等附卷可 稽;事實欄一、㈡部分,復經證人即家樂福楠梓店告訴代理人張康儀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二卷第7-8頁),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9-1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二卷第63頁)各1 份、照片9張(見警二卷第69-77頁)等在卷足憑;事實欄一、㈢部分,並據證人即被害人杜官珠於警詢中指述歷歷(見警三卷第11-12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三卷第27-31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見警三卷第35頁)、超商物品單價表(見警三卷第37頁)各1份、照片13張(見警三卷第39-51頁)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高雄地院分別以104年 度易字第66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105年度簡字第 14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10月、10月、10月 、3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77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開第1、2案經接續執行,於107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 護管束,於108年3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審易卷第第32-38頁)在卷可查,是其於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本院 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中包含竊盜案件,猶仍於出監後再犯本件相同性質之罪,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又除前已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另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此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猶再為本件之犯行,顯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乏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之正確態度,所為實屬不該。另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及告訴人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在卷 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減輕,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家樂福楠梓店及被害人全聯右昌店、全家超商右昌店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尚屬輕微、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工專畢業、從事餐飲業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7,000元至3萬元,經濟狀況不佳是低收 入戶、未婚,尚有小兒麻痺之弟弟及甲狀腺問題之姐姐需要其扶養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審易卷第114-115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行為及其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業經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已如前述,是該等犯罪所得既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方柔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幣)│├──┼────────────────┼──────┤│1 │吉比柔滑花生醬1罐 │179元 │├──┼────────────────┼──────┤│2 │雀巢金牌研磨咖啡1罐 │169元 │├──┴────────────────┴──────┤│總計:348元 │└──────────────────────────┘附表二: ┌──┬────────────────┬──────┐│編號│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幣)│├──┼────────────────┼──────┤│1 │無線藍芽耳機1個 │1,180元 │├──┴────────────────┴──────┤│總計:1,180元 │└──────────────────────────┘附表三: ┌──┬────────────────┬──────┐│編號│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幣)│├──┼────────────────┼──────┤│1 │蒜味落花生1包 │40元 │├──┼────────────────┼──────┤│2 │蒜蓉花生2包 │60元 │├──┼────────────────┼──────┤│3 │智利之星珍藏級卡本蘇維翁葡萄酒 1│290元 ││ │瓶 │ │├──┼────────────────┼──────┤│4 │白蘭氏蜆精1瓶 │68元 │├──┼────────────────┼──────┤│5 │白蘭氏雞精1瓶 │77元 │├──┼────────────────┼──────┤│6 │維生素C1瓶 │420元 │├──┴────────────────┴──────┤│總計:955元 │└──────────────────────────┘ 附表四: ┌─┬─────┬───────────────────┐ │編│犯罪事實 │ 宣 告 罪 刑 │ │號│ │ │ ├─┼─────┼───────────────────┤ │1 │事實及理由│王其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 │ │欄一、(一)│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2 │事實及理由│王其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 │ │欄一、(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及理由│王其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 │ │欄一、(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