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04號
109年度簡字第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㈣倒數第4 行關於「(有期徒刑1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㈣倒數第4行關於「(有期徒刑11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