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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04號

                   109年度簡字第80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㈣倒數第4 行關於「(有期徒刑1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㈣倒數第4行關於「(有期徒刑11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0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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