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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23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明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6日8時或9時許,在其高雄市○○區○○里○○00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經警方持檢察官核發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到場,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代碼對照表(代碼:旗警16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旗警160號;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可以認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92年6月13日因停止戒治出監,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依法訴追處罰,故而,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及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前因違反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83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2罪)、8月確定,3罪嗣經雄院103年度聲字第49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下稱甲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雄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罪);甲、乙二罪接續執行,於105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卻仍未產生警惕作用,再為本件犯罪,認被告仍有特別惡性,且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為薄弱,依累犯及犯罪情節,認對被告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仍未能斷絕毒癮,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認被告尚無遠離毒害之決心,並考量本案原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於緩起訴履行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及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經撤銷緩起訴(108年度撤緩字第324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動機、手段及個人品行(被告前科紀錄,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2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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