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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明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明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為憑。綜上,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8年8月8日 │本院108年 │109年1月31日│同左      │109年3月4日 │
│  │級毒品  │              │            │度審訴字第│            │          │            │
│  │        │              │            │1036號    │            │          │            │
│  │        │              │            │          │            │          │            │
├─┼────┼───────┼──────┼─────┼──────┼─────┼──────┤
│2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5月, │108年8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1千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