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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照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照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照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6月,減 │
│          │為有期徒刑1月15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3月, │
│          │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          │以新臺幣2000元折│臺幣2000元折算1 │臺幣1000元折算1 │
│          │算1日           │日              │日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24日    │95年12月24日    │95年11月23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485號       │字第485號       │字第3475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96年度交上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事│      │72號(聲請書誤載│72號            │1126號          │
│  │      │為96年度上訴字第│                │                │
│  │      │72號)          │                │                │
│  ├───┼────────┼────────┼────────┤
│實│判  決│96年10月25日    │96年10月25日    │98年03月13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96年度交上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判│      │72號(聲請書誤載│72號            │1126號          │
│  │      │為96年度上訴字第│                │                │
│  │      │72號)          │                │                │
│決├───┼────────┼────────┼────────┤
│  │判決確│96年10月25日    │96年11月19日    │98年04月1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      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2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1月18日     │                │                │
│          │(聲請書誤載為95 │                │                │
│          │年9月23日至95年 │                │                │
│          │9月間某日)      │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 │                │                │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958號等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 │                │                │
│事│      │12號            │                │                │
│實├───┼────────┼────────┼────────┤
│審│判  決│108年05月31日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 │                │                │
│判│      │12號            │                │                │
│決├───┼────────┼────────┼────────┤
│  │判決確│108年07月02日   │                │                │
│  │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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