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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佑倫林婉昀蔡宜靜

自訴人
陳正修
自訴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自訴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
被告
張景雲
被告
張乃文
被告
陳怡伶
被告
陳麗君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昕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景雲、張乃文、陳怡伶、陳麗君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是否成立,應以自訴人陳正修對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特公司)就超過5,500 股部分之股權是否存在之法律關係為斷,而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裁定於自訴人對海特公司提起之確認股權存在之民事訴訟審理終結前停止審判。嗣自訴人對海特公司提起之確認股權存在之民事訴訟於111 年11月5 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簡上字第270 號判決確定,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則本案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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