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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揚奇郭育秀黃英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榮華
輔佐人
黃政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0年6月7日、同年7月16日109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064、5416、5417、8340號),先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又依判決之種類,其對被告最不利至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若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就原判決聲明不服,並非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甚至求為更不利種類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則其所提之上訴即非法律上所應准許,第三審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若認被告之上訴無上訴利益,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合先述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榮華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其中涉犯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本院於110年6月7日判決無罪(下稱甲判決);涉犯竊佔部分,另經本院於110年7月16日判決免訴、無罪在案(下稱乙判決)。詎被告先於法定期間內之110年6月21日具狀對上開甲判決提起上訴,表示不服,認應撤銷原判決改判不受理;另於法定期間內之110年8月5日具狀對上開乙判決提起上訴,表示不服,認亦應撤銷原判決改判不受理等語,此有刑事上訴狀兩份在卷可稽。然上開甲判決係判決被告無罪,對被告最為有利,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對被告較為不利之不受理判決,無上訴利益;又上開乙判決係判決被告免訴、無罪,對被告之利益亦均優於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之不受理判決,亦無上訴利益。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就本案之先後上訴均無上訴利益,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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