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育民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謝世英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942號、108年度偵字第1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民、謝世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