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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薏伩羅婉怡黄筠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陳育民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被告
謝世英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42號、108年度偵字第1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民、謝世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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