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 告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真富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被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被 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0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