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祥家、邱裕恭、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顧禮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黃祥家 被 告 邱裕恭 被 告 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禮聖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5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