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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菁馮君傑廖華君

原告
陳佩鈴
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王建良
被告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炳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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