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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陳菁馮君傑廖華君

  • 當事人
    陳佩鈴陳正賢王建良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陳佩鈴 代 理 人 陳正賢 被   告 王建良 被   告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炳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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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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