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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馮君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賢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