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廖華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芊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芊緹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兩者法定刑均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被告公開傳輸非法重製系爭圖檔,使其他不特定網友得以瀏覽觀看,所侵害告訴人之系爭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職是,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系爭圖檔重製後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不特定網友透過網路瀏覽點閱,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並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再者,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先後反覆、持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個公開傳輸罪。

三、爰審酌被告應知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又網路世界之特性屬無遠弗屆,被告使用任何圖檔著作均應注意並遵守著作權規範,其所重製下載及公開傳輸之圖片縱未載明享有著作權,理應知悉該圖片仍有他人享有著作權,被告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將本案照片重製、上傳,損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所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雖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287號
    被      告  李芊緹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芊緹明知晶品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稱晶品公司)官方網站
    (網址stylemooncat .com .tw/)、臉書網站會員帳號「貓
    咪曬月亮Moomcat 」、Instagram 社群網站會員帳號「Moon
    cat_ 588」所刊登牛仔褲商品穿搭照片圖檔4 幀(以下稱本
    件圖檔),係晶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晶
    品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仍基於
    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於民國108 年8 月間,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搜尋重製本件圖檔後,再以帳號「memarli2013 」在Instag
    ram 網站、帳號「Memar Li」在臉書網站刊登本件圖檔,供
    不特定人瀏覽而作為銷售牛仔褲之用,以此方式侵害晶品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晶品公司人員瀏覽網路時發現上情報
    警提告,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晶品公司負責人林菁莪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芊緹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菁莪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創作
    照片電子檔光碟1 片、原創照片4 張及被告經營之賣場網頁
    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於同一段緊接時間,將告訴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重製、公開傳輸至2 網站,應係基於單
    一接續犯意為之,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基於上傳圖片作為
    拍賣廣告說明之單一接續犯意,而為前開重製、公開傳輸行
    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彭斐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