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澤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議杰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穎律師
- 被告
- 丁銘樑
- 被告
-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敏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曾本懿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陳宥廷律師
- 被告
- 優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前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