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簡祥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迎秝
選任辯護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2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迎秝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迎秝、萬信宏先前均任職於連訊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訊公司),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力美公司)原由連訊公司經營,「華文專業鋼鐵網」(下稱系爭網站)則由優力美公司負責營運,張迎秝、萬信宏在連訊公司任職期間,均因業務需要而獲配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惟張迎秝於106年底自連訊公司離職,於107年3月2日設立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其所獲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自連訊公司離職即遭註銷,而無權登入系爭網站。嗣葉靜雯於107年1月間向連訊公司取得優力美公司經營權,並負責營運系爭網站。詎張迎秝於107年2月22日前某時許,自萬信宏獲悉其所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後,竟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未經優力美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自10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多次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無故以萬信宏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登入時間、IP位址詳如附表所示)。嗣優力美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系爭網站登錄資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迎秝就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優力美公司之負責人葉靜雯、告訴代理人王正堂、證人即另案被告萬信宏、證人即優力美公司資管人員郭政彥於警詢、偵查所述大致相符,並有系爭網站會員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維護資料、會員登入紀錄報表、系爭網站遭無故侵入之IP對照表、天璽公司登記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77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科處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再被告乃係本於同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多次犯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並無登入系爭網站之權限,竟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輸入他人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衡酌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達成和解,被告尚未合理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警詢時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登入時間                        │登入IP位址  │
├──┼────────────────┼──────┤
│1   │107年2月22日17時49分0秒         │61.64.28.31 │
├──┼────────────────┼──────┤
│2   │107年2月22日23時37分0秒         │同上        │
├──┼────────────────┼──────┤
│3   │107年3月7日1時4分0秒            │同上        │
├──┼────────────────┼──────┤
│4   │107年4月19日5時44分0秒          │同上        │
├──┼────────────────┼──────┤
│5   │107年4月27日0時45分0秒          │同上        │
├──┼────────────────┼──────┤
│6   │107年4月29日21時54分0秒         │同上        │
├──┼────────────────┼──────┤
│7   │107年5月7日1時53分0秒           │同上        │
├──┼────────────────┼──────┤
│8   │107年5月9日0時58分0秒           │同上        │
├──┼────────────────┼──────┤
│9   │107年5月17日1時47分0秒          │同上        │
├──┼────────────────┼──────┤
│10  │107年7月12日0時29分13秒         │同上        │
├──┼────────────────┼──────┤
│11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0秒          │同上        │
├──┼────────────────┼──────┤
│12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48秒         │同上        │
├──┼────────────────┼──────┤
│13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23秒         │同上        │
├──┼────────────────┼──────┤
│14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42秒         │同上        │
├──┼────────────────┼──────┤
│15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7秒          │同上        │
├──┼────────────────┼──────┤
│16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18秒         │同上        │
├──┼────────────────┼──────┤
│17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22秒         │同上        │
├──┼────────────────┼──────┤
│18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47秒         │同上        │
├──┼────────────────┼──────┤
│19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1秒         │同上        │
├──┼────────────────┼──────┤
│20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5秒         │同上        │
├──┼────────────────┼──────┤
│21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2秒          │同上        │
├──┼────────────────┼──────┤
│22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8秒          │同上        │
├──┼────────────────┼──────┤
│23  │107年7月12日0時54分35秒         │同上        │
├──┼────────────────┼──────┤
│24  │107年9月27日6時51分0秒          │同上        │
├──┼────────────────┼──────┤
│25  │107年10月2日0時55分0秒          │同上        │
├──┼────────────────┼──────┤
│26  │107年12月5日6時17分0秒          │同上        │
├──┼────────────────┼──────┤
│27  │107年12月6日6時57分0秒          │同上        │
├──┼────────────────┼──────┤
│28  │107年12月10日0時5分0秒          │同上        │
├──┼────────────────┼──────┤
│29  │107年12月12日7時50分0秒         │同上        │
├──┼────────────────┼──────┤
│30  │107年12月17日0時37分0秒         │同上        │
├──┼────────────────┼──────┤
│31  │107年12月20日6時14分0秒         │同上        │
├──┼────────────────┼──────┤
│32  │107年12月21日1時23分0秒         │同上        │
├──┼────────────────┼──────┤
│33  │107年12月24日6時0分0秒          │同上        │
├──┼────────────────┼──────┤
│34  │107年12月25日0時32分0秒         │同上        │
├──┼────────────────┼──────┤
│35  │107年12月26日7時4分0秒          │同上        │
├──┼────────────────┼──────┤
│36  │107年12月27日0時24分0秒         │同上        │
├──┼────────────────┼──────┤
│37  │107年12月28日0時18分0秒         │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