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賀名
黃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三、謝賀名被訴附表三編號1至8部分,均無罪。」、「四、謝賀名被訴附表四編號1至3部分,均免訴。」,應更正為「三、謝賀名被訴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均無罪。」、「四、謝賀名被訴附表四編號1至2部分,均免訴。」。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三、謝賀名被訴附表三編號1至8部分,均無罪。」、「四、謝賀名被訴附表四編號1至3部分,均免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